-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 则
- 2、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3、医疗废物不能跨市转移的文件有哪些
- 4、医疗废物在科室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小时
- 5、医疗废物及暂存点的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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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 则 (一)

贡献者回答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罚则如下:
第三十九条: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培训相关人员、未登记医疗废物、未防护工作人员、未清洁和消毒运送工具、未检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卫生学效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医疗废物暂存地点、设施或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分类存放,使用不合格运送工具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将面临5000元至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在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倾倒或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的,未严格消毒污水、传染病病人排泄物、未按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逾期将面临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暂扣或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不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暂扣或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暂扣或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第四十六条: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传染病专用门诊和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涉疫情封闭治疗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第四条省、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集中处置设施。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有集中处置设施进行能力评估,对于设备老化、工艺落后、处置能力不足的集中处置设施,及时组织改建、扩建,并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备用能力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集中处置设施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废物及时处置。
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应收尽收、全面覆盖,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按照所在地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医疗废物,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共同确认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及贮存方式;
(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交接时共同填写转移联单;
(三)保证备用收集容器容量多于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
(四)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医疗废物产生量和收集周期的贮存要求,并留有运送操作空间;
(五)禁止在医疗废物周转箱外散堆医疗废物。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移交医疗废物,并及时签订集中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因拒绝接收造成医疗废物长期堆存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附近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且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协商后,可以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并由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合适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将医疗废物就近投放到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再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和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特点,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实行分类收集,明确收集容器要求以及需要进行特殊处置的操作程序和规则;
(二)明确规定收集时间、运送路线、贮存地点等内容的操作规范;
(三)内部运送及内外部交接、转移的管理措施;
(四)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达到卫生标准的保证措施;
(五)设施设备和工具达到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保证措施;
(六)防范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和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七)记录、评价、监测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八)与外部报告制度相衔接的内部报告规范。
医疗废物不能跨市转移的文件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医疗废物不能随意跨市转移的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这一法律条文同样适用于医疗废物,因为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范畴。
二、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流程:医疗废物需要跨市转移时,必须首先向医疗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流程: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及时与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只有在接受地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地主管部门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
三、相关条例说明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虽然该条例并未明确禁止医疗废物的跨区域转移处置,但强调了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并鼓励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这表明国家支持对医疗废物进行有效和安全的处理,包括可能的跨区域处置,但前提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法律后果若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医疗废物,将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医疗废物跨市转移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审批。
医疗废物在科室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小时 (四)
贡献者回答医疗废物在科室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以下是关于此规定的详细解释:规定依据: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在科室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换算成小时即为48小时。感染风险:医疗废物中携带的病菌比普通生活垃圾多很多,如果不及时处理,存在对人和环境造成感染的风险。管理目的: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并保障人体健康。设施要求: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和设备等,都应该定期进行消毒、清洁,以确保存放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医疗废物及暂存点的几点要求 (五)
贡献者回答医疗废物及暂存点的:
**选址要求:**
1. 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需设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禁止露天堆放。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2. 设施、设备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措施,如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及预防儿童接触等。
3. 设施、设备应定期消毒和清洁。
**基本设施设备:**
1. 紫外线灯管。
2. 木门或缝隙处下方至少钉上30公分铁皮防鼠板。
3. 纱窗。
4. 排风扇。
5. 工作人员配备围裙、手套、水靴等防护用品,防止职业暴露。
**内部要求:**
1. 制度上墙,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内容可上网下载,张贴于墙。
2.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要求,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各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
3. 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设置塑料桶,并加盖密闭,防止散放和遗漏。
4. 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登记台账。建议准备两本《医疗废物登记簿》以备检查,一本记录入库,包括医院自身及村卫生站产生的废物;另一本记录出库情况。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废水处理要求:**
1. 按照省上有关部门要求,各院必须建立沼气池,将医院废水统一纳入池中处理。
2. 在沼气池出口处设置一定面积(各院自定)的水池,使用含氯制剂进行消毒。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紫律云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