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利分房的时代,全国各地都有职工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后,随着改革开放浪潮的来袭,将福利分房购买为产权房的时代政策,在北京称为房改房,在上海有两个政策,一个是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还有一个是为了修正94方案的缺点,而出台的95方案。但由于94方案当时规定,只能登记一人名字,导致其他能享受该福利人员无法通过登记名字而体现自身对于该房产的所有权,从而引发了各类加名确权的诉讼。但这类诉讼随着上海高院规定的20年已满,不再支持此类诉讼请求的规定后,这类确权诉讼已基本消失。但94方案的影响,随着购买这批房屋产权人的过世而转换成继承的分家析产诉讼。继承案件中首要的前提便是确定遗产范围,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也是遗产范围。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该案例经过二审终审。
案情简介:
潘某6、梁某夫妇育有子女潘某4、潘某3、潘某2、潘某1。潘某5系潘某1之子。梁某于2010年死亡,潘某6于2018年8月死亡。梁某、潘某6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
为了厘清人物关系,笔者画了个人物关系图,如下:
1994年8月,潘某6、梁某、潘某1三人签署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同意由潘某6购买系争房屋。其时,系争房屋内有潘某6、梁某、潘某1、潘某5四人户籍。当年10月,潘某6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买下系争房屋。
2014年1月,潘某6、潘某1共同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增加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潘某1为共有人。当月,系争房屋被核准登记为由潘某6、潘某1共同共有。为证明潘某6的房屋产权遗赠给了潘某5,潘某1提供了潘某6用铅笔书写的手稿一份。
2018年9月11日,潘某5表示接受遗赠。注:潘某5称父亲潘某1在2018年8月26日告知潘某6的遗赠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系潘某6、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梁某享有系争房屋的物权属法定权利,无需登记即发生效力。也正因为如此,潘某6依94方案以一人名义购得系争房屋,梁某并不需要再以主张产权的方式进行救济,以弥补94方案的缺陷,登记于潘某6名下的系争房屋依婚姻法当然属夫妻共同共有,不能因梁某生前未主张而剥夺其法定权利。潘某1认为梁某生前未主张权利视为放弃系争房屋物权的意见,不符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潘某1确系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其与潘某6通过加名方式主张其共有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系争房屋应属潘某6、梁某、潘某1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潘某1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应与承租人享有同等权利,故产权份额应由三人等分为宜。
梁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在系争房屋上1/3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潘某6及子女潘某4、潘某3、潘某2、潘某1均等继承。
法院判决:
上海市XX路XX号XX室房屋由潘某1、潘某5、潘某2、潘某4、潘某3按份共有,潘某1、潘某5各占6/15份额,潘某2、潘某4、潘某3各占1/15份额。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一审法院关于梁某财产所占份额部分予以了调整,我们来看一下二审法院的推理逻辑:系争房屋购买时登记在潘某6名下,原同住成年人梁某生前未主张成为共有人之一。潘某6、潘某1在2014年1月申请增加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潘某1为共有人之一后,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应各占50%份额。系争房屋又系潘某6与梁某婚姻关系期间购得,故潘某6享有的50%产权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潘某6与梁某各占25%份额。原审法院在确认相关共有人的份额时,未考虑系争房屋的特殊性,对于系争房屋中梁某于生前未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理解有误,仍确认梁某享有1/3的产权份额有所不当,本院对相关份额的认定及分配予以更正。
二审法院将梁某所占份额调整至25%,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三分之一。可见根据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二审法院严格按照房产登记的情况对于份额进行判断,如梁某之前与潘某1共同申请增加为共有人后,那么梁某的份额就为三分之一,梁某未要求增加为共有人则梁某只能与其配偶潘某6的份额部分视为共有。
且不说二审法院对于法理的理解是否比一审法院更为精细准确,如果按照普罗大众这么多年普法下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朴素法感认识,大部分都是觉得一审法院的裁判更为符合大众常识。
94方案购买的房产依据当时的规定是以家庭为单位,且家庭也明确为承租人及配偶,并一方享受该方案购房优惠后,另一方便不可享有。根据当时单位分房状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结婚,可见夫妻双方对该房产的来源贡献是平等的,后续购买为产权房无论是用了哪一方的工龄,都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也就是购买的资金和折算成资金的工龄都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由于94方案只能登记一人的缺陷,就因配偶后续未将名字登记为产权人,而褫夺了其应享有的份额,视为将原本所有的份额直接归属于后续加名登记人,而配偶只能蜷缩在产证上登记名字一方的份额内,是否过多赋予了登记为产证名字一方过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诚然94方案购房存在诸多缺点,但因此而引发的诉讼争议中,是否应当区分配偶和其他同住成年人的权利路径,而非机械地将未加名便视为放弃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对于其他同住成年人尚可理解,但对于配偶这一无论对于房屋来源、购房资金以及婚姻关系等多种复合法律关系特殊地位人员,是否应当赋予更为合理的权利保护,以维护作为社会最小细胞家庭的最基本权利。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14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