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隐名登记、委托登记、代持房产登记等现象屡有发生,在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5年,原告想购买店面,从被告处得知某公司正在出售开发店面,且如果以某村村民的名义购买,则可享受优惠价格。因被告恰系该村村民,符合享受优惠价格购买的条件,被告遂同意原告借用其名义购买店面。原告遂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对案涉店面进行装修且办理了供电手续后用于出租至今。期间,所产生租金均由原告收取。该店面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票据虽登记为被告名字,但原件均在原告处保管。2024年始,原告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原告收房后办理附属设施、以个人名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房屋权证办理后由原告持有保管的事实,结合被告认可原告以其名义购买房屋的陈述,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成立。原告通过借名买房,将案涉店面登记在被告名下,并非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作为借名人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店面的不动产权登记变更至原告名下。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借名买房”存在风险,如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使合同有效,一方面对于借名人而言,可能存在出名人拒不返还房屋、出名人擅自出卖房屋、出名人擅自在房屋上设定权利限制等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出名人而言,也存在出名人丧失购房资质、购房成本增加、借名人按揭断供导致出名人信用产生问题甚至陷入诉讼、房屋出租后产生管理问题由出名人承担责任等隐患。因此,借名人和出名人均应慎重考虑借名买房事宜。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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