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省级科技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平县省级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日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孵化器企业、团队及个人,孵化器为入驻企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员工用餐及住宿。
第三条本办法由武平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驻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入驻对象
1.从事工业科技研发与应用、数字经济产业的应往届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毕业生、创业团队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2.有利于武平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相关企业。
第五条申请入驻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新注册企业、新迁入武平企业或原在武平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持有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地在园区内的企业;
2.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研发生产过程对环境无污染,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3.企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入驻程序
第六条申请材料
1.《科技孵化器入驻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及其产品/服务介绍材料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
第七条入驻程序
1.入驻企业(个人)申请由投资公司受理,并通过资料审查、面谈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2.投资公司根据审定意见办理入驻手续,入驻企业(个人)应服从投资公司对孵化厂房、创业场地的统一安排,并在约定时间内入驻;
3.申请入驻企业(个人)获准入驻后,属新注册企业,应将注册地登记在孵化器内;属已注册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变更至孵化器。
第四章 孵化厂房、创业楼管理
第八条 入驻企业(个人)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入驻创业楼企业(个人)享受2年租金全免的优惠政策;
2.入驻企业(个人)与武平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可享受人才招聘、人事代理等人事人才服务;
3.创业孵化对象属于本县户籍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最高可申请限额10万元的贷款贴息(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限额为30万元);
4.符合入驻条件并成功入驻的企业(个人)可按我县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给予政策扶持;
5.对入驻创业楼企业(个人)年纳税额达5万元的创业成功典型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6.入驻孵化厂房企业前2年完成年应税产值4000元/m2、税收100元/m2、固定资产总投资200万元/1000m2三个指标的,享受租金补助,租金采取先缴后补,固定资产在第一年组织认定,产值、税收每年组织考核一次,符合条件给予补助,即“未达到70%的不予补助,达到70%~90%的按标准50%给予补助,达到90%的给予全额补助”,如招商政策调整,则标准相应调整。
第九条 入驻企业(个人)应在办理入驻当日缴交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1.入驻创业楼前2年免租,第三年起租金按10元/月*㎡标准计算;按实际租赁面积3个月租金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入驻孵化厂房第一层按6元/㎡*月,第二、三层5元/㎡*月标准计算租金,并缴交履约保证金(其中租赁面积小于1000㎡为3万元、1000-3000㎡为5万元、3000-6000㎡为10万元、大于6000㎡为20万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个人),由投资公司提前三个月告知并办理退出手续。
1.企业整体转让、破产、合并的;
2.入驻创业楼孵化3年后,按租赁面积40㎡计算未实现年营业收入50万元、年纳税1万元的;
3.租赁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租用孵化厂房的工业生产企业按县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和招商合同约定。
第五章 人才公寓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为在武平县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周转性住房,主要解决孵化器内创业团队、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新签约项目技术人才、管理人员及县委县府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问题。
第十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园区人才公寓:
1.科技孵化器入驻创业团队成员;
2.规模企业柔性引进人才;
3.新签约招商引资项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已入园规模工业企业主要股东或经营高管;
5.县委县府引进人才。
第十四条 入住人才公寓人员(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县委县府引进人才除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1.员工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人事关系在注册企业;
2.员工本人、配偶在武平县县城区域无住房。
第十五条企业高层次技术人才经县人社局认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工信科技局认定、柔性引进专家经县委人才办认定后申请入驻。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为一年,如需续签,应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提出申请。新签约招商引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可续租。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租金由投资公司参考周边公寓市场价格制定,投资公司视市场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武平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武平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工业生产项目或其它非孵化项目入驻孵化器的,参照县招商政策或县政府招商合同确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视情况再作修订,《武平工业园区省级科技孵化器企业(个人)入驻条件及管理办法》(武政办〔2017〕108号)同时废止。
编辑: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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