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雅和李明结婚五年后因感情破裂选择了离婚。然而,当他们坐在调解室里讨论孩子抚养权归属时,气氛变得异常紧张。“孩子从小跟我更亲近,她应该归我。”小雅坚定地说。而李明则反驳道:“我的经济条件更好,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只能诉诸法院。
抚养权纠纷,是指父母双方因为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的案件,主要包括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交织亲情和情感因素,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最在意的不是财产分割的问题,而是子女抚养的问题。人们常说,孩子是父母之间的纽带,婚姻可以选择,但父母却不可以。
这不是个例。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抚养权纠纷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必须面对的问题。那么,在不同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定抚养权呢?今天,我们通过几个真实案例,带你深入了解抚养权背后的法律逻辑与人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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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最有利于子女成长
抚养权的核心在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而非父母之间的“胜负”。因此,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司法实践,“儿童利益最大化”始终是判断抚养权归属的首要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这是因为婴幼儿阶段的孩子通常对母亲依赖性较强,母亲的陪伴对其身心发展至关重要。
但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扶养未成年子女,母亲的私生活较为混乱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失去人身自由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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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周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孩子是父母的延续,孩子是父母的指望,法律考虑到要保护当事人仅有孩子的情况,同时又酌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八周岁的子女
对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律的核心点始终是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法院一般在当事人双方协议不成,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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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子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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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两个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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