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分居的,直接抚养方可以要求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法院一般会对直接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问题一并解决。抚养费的支付期间,一般为判决生效之日至子女成年之日止。那么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的,直接抚养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分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呢?

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两种观点。

观点一:如因感情不合达到分居后,未成年子女也只能与其中一方生活。这种情况与离婚后子女抚养情形相近。作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仍负有抚养之义务,从经济角度上来说就是支付相应抚养费。

观点二:即使夫妻双方分居,但是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上来说,各方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支出里也有另一方财产份额存在,故分居期间不应再支持抚养费。

律师亲办案例:

甲、乙于2015年结婚,2018年育有一子。2021年1月份开始分居,孩子随乙方生活,2021年11月份甲起诉离婚,诉请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抚养权。乙方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权归乙方,甲方支付离婚后抚养费并分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2、孩子归乙方抚养,甲方按月支付抚养费;3、甲方支付2021年11月-离婚期间的抚养费。

近期最高院发布的法答网第二十三批婚姻家庭专题中,最高院就“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答复:从实体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分居期间未尽到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从程序上看,虽然离婚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案由,当事人也存在差别,但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看,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效果更好,否则,子女还要再另外提起一个诉讼。

综上所述,夫妻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未直接抚养一方应当进行给付。但是,直接抚养方应当注意,法律支持的抚养费范畴是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教育、医疗支出。如一方未经协商从而支出的远超生活必须的消费,比如旅游、高额的辅导班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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