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是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仍然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内。这种情况可能因种种原因产生,例如经济困难、照顾子女或情感纠葛等。
然而,这种状态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
01财产混同风险
离婚后继续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财产混同(如共用银行账户、共同购置资产等),需通过复杂举证区分权属。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需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若男方恶意转移同居期财产(如将女方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女方要充分举证证明,难度显著高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02债务连带风险
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可能被债权人以“共同生后”主张为共同债务。
若一方因经营负债,债权人可能以“共同经营”为由要求另一方偿还。
03子女抚养争议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但共同居住可能导致实际抚养权模糊。
若子女长期由女方实际抚养,但男方以"共同承担生活开销"为由拒绝支付协议抚养费,需通过诉讼追索,增加维权成本。
04人身安全与重婚风险
家庭暴力隐患。情感纠葛未彻底解决时共同居住,可能升级为肢体冲突。
重婚罪风险。若一方隐瞒离婚事实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双方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触犯重婚罪。
05法律建议
1.明确财产分割
离婚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明确财产分割,避免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产生财产纠纷。
2.明确债务承担
离婚时应明确约定债务承担责任,避免共同居住期间因债务问题产生争议。
3.明确子女抚养权和费用
离婚时应通过协议或判决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责任,避免共同居住期间因子女问题产生纠纷。
4.尽量避免共同居住
离婚后双方应尽量避免共同居住,以减少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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