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取钢板赔偿案例 (一)

交通事故二次取钢板赔偿案例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20年4月20日,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避让顾某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客车,与黄某驾驶的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龚某、黄某受伤,后龚某经抢救无效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龚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黄某无责任。本起事故造成龚某第一顺序继承人钱某等医疗费等损失1199804.50元。

判决结果:启东法院认为,交通警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结论适当,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对钱某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钱某等损失758602.70元。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以事发地段无照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存在瑕疵为由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案例 (二)

贡献者回答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的赔偿方式如下: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

主要责任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样,赔偿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按比例承担。

案例分析:

假设一起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一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车辆均受损,主要责任方车辆维修费用为10万元,次要责任方车辆维修费用为5万元。双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主要责任方赔偿:

先由交强险赔偿次要责任方2000元。剩余4.8万元*70%由主要责任方的商业险或自行承担。

次要责任方赔偿:

先由交强险赔偿主要责任方2000元。剩余9.6万元*30%由次要责任方的商业险或自行承担。

注意事项:赔偿时应先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足部分再按双方过错比例进行赔偿。如有商业险,可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调解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摩托车与汽车相撞,汽车负担8成责任,赔偿共计13118.8元,汽车修车7800元 (三)

贡献者回答在本案例中,关于摩托车与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赔偿,具体分配如下:

一、汽车方需承担的赔偿

摩托车修理费:由于事故责任划分中,汽车负担8成责任,且假设摩托车修理费用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2000元以内),汽车方需首先通过交强险赔付摩托车修理费的一部分,但具体数额未直接给出,仅知道总赔偿中有此项,且总体计算后汽车方实际承担的摩托车修理相关费用符合逻辑推断。这里简化为理解,汽车方通过交强险先行赔付2000元中的相应比例(但不超过实际修理费),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由于总体赔偿已明确,不具体展开此项细节计算,但汽车方实际承担摩托车修理相关费用总计为1330元(假设此数值已包含交强险赔付及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的结果)。

摩托车方人伤赔偿及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汽车修理费:汽车方还需承担摩托车方的人伤赔偿5808元,以及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汽车修理费部分,按80%责任比例计算为4640元[(7800-2000)×80%]。

二、摩托车方需承担的赔偿

汽车修理费:摩托车方承担汽车修理费的剩余20%责任,即3160元[(7800-2000)×20%+2000×20%]。此处2000元为交强险应赔付给汽车方的财产损失限额,但摩托车方同样只承担其20%的责任部分。

三、总结

汽车方总计赔偿13118.8元(含摩托车修理费、人伤赔偿及自身超出交强险部分的修理费按责任比例承担)。摩托车方承担汽车修理费3160元及人伤赔偿中自身应负责的部分(已通过总体赔偿划分体现,不再单独列出)。

赔偿计算基于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及事故责任比例进行。

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 (四)

贡献者回答《乘客开车门无意撞死人需担责》

一,案情

2010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28岁的山西小伙赵军和妻子张玲及一位朋友在安宁区刘家堡乘出租车前往汽车西站预备回老家。而在兰州打工的26岁临潭县小伙丁乐当天开着朋友的助力车预备到市区办事。丁乐骑车和赵军乘坐的出租车分别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前后相隔不远同向而行。

当出租车行至乱庄村地段时,坐在后排右座的赵军接到朋友的电话有事需提前下车,便示意司机师傅泊车。司机柴龙将车头右转,从两条绿化隔离带之间的断口处穿过,车身微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合法赵军开启车门,右手还未从把手取下,丁乐驾车驶过此地,左侧车头径直撞向刚打开一半的车门。只听“砰”一声巨响,丁乐飞出十多米远,跌落在地不省人事。后丁乐被送往兰石病院救治,但终因头部重伤抢救无效于3月6日身亡。

二,车门伤人,司机需负责吗?

3月5日,交通事故责任结论认定完毕,赵军负有主要责任,驾驶员柴龙和受害人丁乐承担次要责任。4月9日下战书,赵军被传唤到交警队后,立即被予以收押。以为丈夫没有任何过错的张玲忙联系律师为丈夫“申冤”。4月11日,白银至公律师事务所韩国福律师接受张玲委托,成为赵军涉嫌交通肇事案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4月12日,综合分析案情后,韩律师向安宁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复核申请,要求依法公正裁决应由驾驶员柴龙与受害人丁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军无责。韩律师对刑事拘留决定也提出异议。同时,丁乐的家人也提出复核申请,坚持以为应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4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定案会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后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赵军代办代理律师韩国福以为,交警部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赵军的决定书系“定性混乱,合用法律不当,所做决定没有依法裁决”。由于赵军只是一名出租车乘客,并非道路交通运输职员,根本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我是第一次碰到并代办代理这么特殊的“乘客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件。首先赵军作为乘客的身份,就不符合“交通运输职员,或者非交通运输职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打个比方,即偷开他人车辆,没有驾照的未成年人开车等等这些“没资格开车,手握方向盘驾驶车辆”的人才长短交通运输职员。针对本案综合判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划定,赵军作为客运合同的顾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在到达目的地后泊车。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规泊车。也就是说,出租车驾驶员泊车的位置是其承担何种责任的枢纽。我的理解,该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和受害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军在不存在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车的条件下,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充其量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交通事故诉讼案例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紫律云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