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说理:醉驾不诉后驾照被吊销,起诉后处罚决定又被撤销

存疑不起诉之后能否再进行行政处罚?对此,有的人认为应该行政处罚,因为虽然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检察院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但是行政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因此应该处罚;但是有的人也认为,对于犯罪行为已经无法成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肯定不清楚,依据也经不得推敲,因此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经过对类似案件进行检索发现,各地对于此问题的判决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先看一个案例,唐先生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唐先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因为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中未标明用于检测的血样标号,无法与唐先生血样提取登记表进行同一性比对,且无法重新鉴定,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某地交警支队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即使唐先生要求对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后来唐先生对此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对唐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了二审,经过认真仔细的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交警支队作出此行政处罚的主要事实不清楚,主要依据不足,最终是判决撤销了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要求交警支队对唐先生的违法行政另行作出处罚决定。

那么,根据此判决的法理,对于已经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我国立法,行政处罚与刑罚是适用范围和运作机理各不相同的强制措施,其是基于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按照不同的程序和规则实施的行为。

因此只有在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在存疑不诉和相对不诉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应该可以行政处罚的,但是也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例如上述案例中,虽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要事实不清,但是无论是唐先生的自述还是案件基本事实,唐先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真实的,所以二审法院才会责令交警支队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遇到一些类似打架互殴的案件中,对于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实打架,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口供而且还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检察院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那么行政机关能够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呢?我认为是不能的,因为案情本身就很完整,不能对打架互殴的过程割裂的看待,就不能再行处罚。

那么如果再对案情进行细化,双方当事人在相互推搡抡拳的过程中,一方持有木棍对另一方进行了打击并且一次性造成了对方肋骨骨折的轻伤,如果在查证以后,对于造成轻伤伤情的故意伤害行为查实不了,无法确定到底是如何形成的,检察院最终也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应该可以根据轻伤形成之前双方的殴打行为进行处罚,因为推演的案情中是可以割裂的看待。

此外,对于上述案例中反映出交管部门在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过程中,极易发生证据和程序瑕疵并导致败诉的两个关键性问题是值得关注的:第一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案件办理中,对于嫌疑人的抽血环节十分关键,上述败诉案件中出了问题的就是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中未标明用于检测的血样标号,无法与血样提取登记表进行同一性比对,且无法重新鉴定,这直接导致了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入罪标准,证据存疑,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二,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达成刑事案件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什么时候作出?对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如果办案机关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操作,那么就会面临程序违法的后果。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醉驾处罚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集么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