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车主起诉交警队!而且告赢了

一审:车主败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要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该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中包括对车辆需进行联网查询。

本案中,交警队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对涉案机动车进行联网查询,发现该车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此不予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履行了法定职责。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安徽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车主胜诉

车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蚌埠中院二审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两者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审认为,车主应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调整事项,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是行政许可行为,属不同法律关系,交警队以车主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辩解,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今年3月30日,蚌埠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蚌埠市交警支队履行为安徽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该轿车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职责。

记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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