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中,城镇户籍居民回村建房能否获得宅基地权益?已退休且将户口迁回农村的人,是否还能享受村民待遇?这类争议常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最高法的一份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新视角和关键指引。
裁判要点
原非农户籍人员退休后将户籍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长期在村居住生活,依赖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稳定生产生活关系的,即便户籍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在原祖宅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申请宅基地建房。原颁证程序即便存在瑕疵,基于实际情况,撤销相关证件无法实质解决纠纷的,可不支持撤销诉求 。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土地行政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核心法律关系围绕行政机关颁证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是否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展开。行政机关有依法审查、准确颁证的职责,当事人则享有合法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法院首先突破户籍性质的表面限制,从长期居住、生活保障依赖等实质要素,认定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紧密联系,肯定其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其次,考虑到当事人已去世,撤销证件无法解决遗产继承等实际问题,遵循 “实质化解纠纷” 原则,不支持撤销诉求。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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