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鹰律师:如何区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

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以下从立法目的、立法沿革、定罪量刑等方面说明它们的区别:

一、立法目的

袭警罪:旨在强化对警察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法律保护,维护执法权威与社会秩序的基石。警察承担着执行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其执法活动对于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设立袭警罪可以更有力地保障警察依法履职,增强公众对警察执法的敬畏之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妨害公务罪:立法目的是保证合法的公务行为正常执行,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它所涵盖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警察,还包括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以确保各类公务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二、立法沿革

妨害公务罪: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不受非法阻碍,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共秩序。

袭警罪:我国对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从纳入妨害公务罪到单独规定袭警罪的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未提及袭警犯罪,当时的袭警犯罪依照该条以妨害公务罪予以惩处。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相关内容纳入第二百七十七条,但仍未单独规定袭警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在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袭警犯罪的内容,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了修改,对暴力袭警的犯罪单独规定了刑罚。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暴力袭警犯罪正式单列为袭警罪。

三、定罪量刑

(一)定罪标准

袭警罪:行为对象仅限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里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行为方式必须是暴力袭击,即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袭击”即乘其不备、突然打击,本身即带有暴力攻击性。对于那些为摆脱警察强行控制实施的挣扎性反抗性行为,虽然与民警有肢体冲突甚至轻微抓伤、咬伤民警,也不应认定为袭警犯罪。

行为后果:依照法定刑设置来看,应当以造成行为对象轻微伤为限度,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会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罪处理。

妨害公务罪:行为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行为方式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执行职务不仅包括正在执行职务,还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机状态。暴力、威胁行为只要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已经阻碍了其执行职务。

(二)量刑标准

袭警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结合案例进行区分

妨害公务罪案例:被告人姜某与环卫工人发生纠纷,路人报警后,民警杨某带领辅警马某到达现场处理。姜某对民警处置方式不满意,欲躺到警车底下被阻拦,顺势躺在地上不起并脱衣服表达不满。在民警杨某和辅警马某制止过程中,姜某用脚踢踹面部、腹部和头部,造成马某嘴角皮肤破裂流血,经鉴定,马某本次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未实现躺在警车下威胁警察按照其想法处置矛盾的目的,顺势躺地上脱衣撒泼等行为又被警察制止,其不满情绪无处发泄,无理取闹的行为又无处施展,遂在警察制止过程中采取消极抵抗的踢踹行为,主观目的在于通过撒泼方式干涉警察的处置结果,客观上未实施出其不意、独立的和明显的暴力,踢踹的抵抗行为交织在警察与其的拉扯中,达不到暴力袭击程度,并未积极追求警察人身损害结果,因而构成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案例:2022年,两名被告人及其亲属酒后在饭店门口与他人发生争执,民警王某、吴某带领辅警胡某处警。为控制现场混乱局面,民警王某在多次警告后对拒不配合的现场人员使用催泪喷射剂。被告人亲属辱骂在场民警,民警吴某再次警告后向其喷射催泪剂,一名被告人见其亲属被喷射催泪剂便用脚踢踹吴某裆部,王某带胡某上前控制时,被另一名被告人用手臂勒住脖颈进行袭击。经鉴定,民警王某、吴某和辅警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法院以袭警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例中,两名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民警控制现场时恶意辱骂,见警察对其亲属喷射催泪剂后,用脚踢踹警察裆部,另一名被告人用手臂勒住警察脖颈进行袭击。从警察执行职务开始,两名被告人及其亲属便表现出不配合的主观意愿和辱骂行为,导致现场矛盾升级,局面难以控制,又在警察试图稳住现场以便调解矛盾时,不顾警察人身安全,实施主动出击踢踹裆部、从背后偷袭勒住脖颈等行为。该行为暴力程度较高,且具有不可预判、突袭性,主观方面已明显超出妨碍执行公务目的,表现为对警察的人身攻击,因而构成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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