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有制经济包括什么
- 2、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经济
- 3、国家对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 4、在法律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哪几种历史类型的法律?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公有制经济包括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公有制经济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 国有经济:指由国家投资、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非控股企业。
2. 集体经济:指由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业,例如农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企业等。
3.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指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家和集体所持有的股份以及相应的权益。
4. 国有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这些资产为国家所有。
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和意义包括:
1. 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掌握关键的经济领域。这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至关重要。
2. 推动国家发展: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些经济形式共同推动了国家建设、国防安全、人民生活改善的进程。
3. 保障经济稳定: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稳定器和推动器的作用,确保了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4. 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贡献不仅体现在对国家建设、国防安全、人民生活改善的直接影响上,也体现在对经济发展稳定性和推动力的贡献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经济 (二)
贡献者回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总和,它以公有制为基础,劳动者成为生产要素的主人,实行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按劳分配,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总和,它以公有制为基础,劳动者成为生产要素的主人,实行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没收了官僚资本,并通过“三大改造”即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公有制经济;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投资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国有经济日益壮大与发展。
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点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自己的政治前提——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只能在无产阶级掌握了政权后,依靠无产阶级政权的力量建立起来。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它的产生不是以一种私有制形式代替另一种私有制形式,而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是一场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深刻革命。
国家对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国家对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在法律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哪几种历史类型的法律? (四)
贡献者回答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和维护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最高类型的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上;
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劳动者意志和利益。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扩展资料
法是一种社会上层建筑现象,当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客观上还能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它便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否则,旧的法就或早或迟被新的法所代替,这种转变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革命变革实现的。
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着历史联系性和继承性,新法既否定旧法,又批判地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法也会自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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