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诈骗案 (一)

套路贷诈骗案

贡献者回答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公告,指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因“借款人未按时还款55万元,却处分借款人房屋110万元”,被法院认定涉嫌“套路贷”诈骗,并将外贸信托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7月22日,外贸信托在官网发布声明称,1987年,外贸信托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金融牌照,批准的业务权限包括“贷款”。“多年来,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由我公司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和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擅自或违规放贷的情况。”

涉嫌“套路贷”诈骗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6年11月10日,周因资金周转向外贸信托借款52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利息共计39万元。该笔借款以周在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抵押,抵押期限为5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

在签订抵押合同的当天,外贸信托要求周某与其关系人罗某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授权罗某将抵押的房屋出售并收取,否则不允许周某借款。本案中,周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横琴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而外贸信托实际发放的贷款只有46万元。

后因周某延期偿还利息,2017年4月10日,罗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罗向周某发出卖房通知。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到中山市房产局查询,外贸信托和罗已将抵押房产变卖。

周认为,因外贸信托与罗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出卖抵押物,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罗出卖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此外,2017年4月10日,该房产价值已达110万元,罗仅以55万元取得该抵押房产,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而买方、外贸信托和罗可能是一伙的,恶意串通损害周的合法利益。周认为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广东省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罗某、外贸信托的行为涉嫌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其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不仅如此,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显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18年以来,我院外贸信托与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142件。2020年5月28日,我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我院提交其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外贸信托向法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和原银监会的批文中,并未显示‘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证。”

对此,法院认为,外贸信托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不支持未经合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驳回了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在声明中,外贸信托表示,针对最近提到的法院驳回外贸信托执行申请的案件,外贸信托

信托业协会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近六成信托公司布局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达到3000亿。

与此同时,一些信托公司不断拓展消费金融业务的边界,开展的模式主要有助贷业务模式、浮贷业务模式和基于消费金融信托资产的ABS模式。

所谓“套路贷”,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为名,诱导或强迫借款人签订“借”或“贷”、“押”、“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非法采用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

天眼查显示,外贸信托于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它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信托公司。股东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7.26%和2.74%。通过股权穿透可以看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底,外贸信托注册资本80亿元,信托资产管理规模4457.65亿元,营业收入27.89亿元,利润总额23.52亿元。此外,外贸信托还参股诺安基金、宝盈基金和童贯期货。

普益标准研究报告分析认为,2017年以来,行业监管力度大大加强,加速了行业出清。因此,在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尽可能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最大限度地规避合规风险。

执行裁定书显示,2018年以来,外贸信托在法院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达142起,案件数量远超“专业出借人”规定的数量,这可能是法院加强审查的原因。

“这对不合规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敲响了警钟。”上述人士表示。

相关问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征信吗上征信。因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计入征信不良记录,而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这个资格,那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把资金信托给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做网上现金贷,他们玩的套路贷配合添衣无缝,只要你还不起钱,他们就会有多条路管卡你,会让你死得不明不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

修车厂为招揽生意 小问题大修理行为恶劣 (二)

贡献者回答修车厂为招揽生意 小问题大修理行为恶劣

李先生高速路上车辆抛锚,却遇到路人帮忙查看修理并拖到附近修车厂。本以为遇上好心人,但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陷阱。修车厂老板张某、严某伙同钱某等人在高速路上招揽需要修车的客人,进入修车厂后,小问题进行大修理,以此敲诈勒索。3个月间,骗得75名车主55万余元。

近日,青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严某、钱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情节及涉案金额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1982年出生的张某在老家学了修车技术后来到上海打工。在打工期间张某认识了同乡修车工严某,严某比张某大10岁。在打工期间,两人发现打工的汽修厂有时会故意将原本只需要小修的车辆伪造成需要大修的情况,以此来赚取更多的钱财。为此,两人也想依葫芦画瓢好好赚一笔。去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执照的情况下两人开始经营一家汽修厂,雇佣了周某等4人为修理工。两人与“打抛锚”人员(拖车人员)钱某等6人商量,由钱某等6人分成三组,每天在青浦周边的几条高速公路上开车“游荡”寻找停靠在一边的事故车辆,并设法将车辆拖入汽修厂维修。双方约定骗取的修理费用,“打抛锚”人员获取利润的四分之三,修理厂获取四分之一。

去年3月至6月期间,该团伙用相同的手段先后75次骗取了75名车主钱财。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严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打抛锚”人员钱某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分别处罚金5000元。修理工周某等4人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不等,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

欠银行65万还不起贷款能判几年 (三)

贡献者回答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一概而论,其关键在于所涉及的情节、借款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从总体上说,如果仅仅是由于经营不善、突发变故导致贷款无力偿还,仅为民事债务纠纷,在法律诉讼中银行会通过催款、起诉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不会直接导致刑事处罚;但如果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贷款,或者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则可能触及刑法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进而面临从三年以下到七年以下甚至更重的刑罚。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针对欠银行贷款问题,法院和执法机关都会分别按照民事和刑事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于纯粹的民事纠纷,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主要面临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以及可能的信用污点,不直接构成犯罪;而在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或涉嫌诈骗等情形下,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对于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规定,都可能构成追究犯罪的依据。

在55万、65万乃至其他金额的贷款纠纷中,法律风险始终贯穿于债务产生、履行、催缴和执行的整个过程中。借款人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本质上只是一场民事纠纷;但如果借款人主观上存有非法占有或拒不执行判决的意图,其法律风险便会大大提高。

一、民事责任风险

对于借款人来说,欠银行贷款无论数额大小,首先需要承担民事上还债和违约责任。若因经营不善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约,银行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这不仅会给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带来巨大压力,还可能影响到个人信用,给后续的贷款、商业交易乃至个人生活造成长期影响。此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可能对借款人进行财产保全,最终导致借款人资产大幅流失,形成所谓的“信用污点”,进而影响日后的经济活动。

二、刑事风险加剧

当借款人在有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故意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通过隐藏、转移甚至故意毁损财产以逃避司法执行,其行为便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此类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会被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一方面,若借款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银行贷款,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诈骗行为在涉及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刑罚将更为严厉,可能处以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风险防范与化解

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借款人应注意在合同签订前核实自身还款能力,银行也应严格审核贷款申请,在风险提示和合同约定上做到细致全面。此外,如遇还款困难,借款人应主动与银行沟通,寻求债务调整或展期方案,避免因拖延或故意拒执行为而引发刑事风险。只有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弥补违约损失,才是解决问题的优化选择。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体系,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均可在风险预警和动态管理中维护各自权益,同时有效降低因债务纠纷带来的法律纠纷和刑事风险。

市场监督部门发现涉嫌诈骗行为应该更具那些法规法条处理? (四)

贡献者回答1.《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超过3000元即可立案,特别整治"画大饼"式诈骗。例如江苏某公司谎称代购海外奢侈品,收钱后发假货,涉案超500万,主犯被判12年。注意:诈骗50万最高可判无期!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专治"照骗"商家。某直播间卖"纯羊毛大衣",实测化纤含量100%,消费者集体维权,最终商家退全款并赔偿总金额的3倍(单笔最高赔500元)。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11条

打击"偷梁换柱"行为。广东某奶茶品牌伪造"全国销量第一"证书,实际用廉价奶精替代鲜奶,被罚没80万+全网通报。

4.《广告法》第28条

虚假广告必遭重锤!2023年某培训机构宣称"押题命中率90%",实际考试无一命中,市监局按广告费3倍罚款(共计36万元)。

5.《电子商务法》第17条

针对网购买到"李鬼"商品。例如某网店用"正品代购"名义卖翻新手机,被强制下架所有商品+罚款10万。

6.《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

剿灭"拉人头"骗局。东北某公司以"认购精油入会,发展下线返利"模式圈钱2000万,被认定为传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新案例

2023年杭州查获"元宇宙炒房"骗局:团伙虚构虚拟土地交易平台,用《刑法》+《广告法》双杀,主犯获刑8年,罚款超千万。

最后,

提醒同志们:

天上九头鸟,地下骗子满地跑!牢记:

扫码领奖?当心二维码变"骗钱码"

合同里的小字条款拿放大镜看

政府官网(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查便知真假

老祖宗早说了:"不摸锅底手不黑,不拿油瓶手不腻",别信暴富神话!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诈骗金额55万判多少年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紫律云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