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汇编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与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汇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01.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02.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04.关于仲裁时效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为一年,且规定了中止、中断的情形。仲裁时效作为一种特殊的时效制度,其与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法律后果上都是一致的,但劳动争议诉讼中是适用仲裁时效,还是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一直是实务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此,会议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劳动关系的动态多变,需要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尽快主张权利,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中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其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必须加以特殊的司法保护,因此,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用人单位追索工资等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并援引时效制度作出裁判,但当事人提出抗辩的除外。

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

05.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由于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06.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依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并非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而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也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时隔多年以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基本生活费的案件,若对这类案件中劳动者的主张全部支持,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而且这种案件中的企业大多经营状况很差,濒临破产边缘,若对于劳动者的主张全部支持,尤其是一些群体性案件,则很可能使这些企业难以为继,不符合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审判原则。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的,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适用《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应适用该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07.关于基本生活费的性质及该类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基本生活费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而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规章政策等对基本生活费作出规定,就认为基本生活费属于劳动报酬。基本生活费在性质上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08.关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及该类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生育津贴应属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生育津贴争议仲裁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09.关于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10.双倍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责任,双倍工资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对价,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而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1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期间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依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的,劳动关系并未消灭,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该基本生活费不是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的对价,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劳动报酬性质不同,因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的,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3年03月31日)

12.请求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责任,双倍工资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而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13.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公民的政策性奖励费用,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请求权,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自劳动者退休时起算。

1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除明确排除劳动报酬请求权不适用外,并未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而且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一般都是发生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故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依据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加班费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诉求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16.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对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并未明确区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同构成部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关于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

17.劳动者到相关部门上访、投诉,且不属于该部门管辖范围的或者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查证属实的,均属“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九、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8.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虽以“工资”形式表述,但是在性质上区别于适用特殊时效的劳动报酬,仍应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持续的状态,系整体之债,只要主张时最近的时间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即应视为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应全部支持。

19.带薪年休假劳动报酬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答: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100%的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其余的200%属于法定福利待遇,应适用1年的一般仲裁时效。

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三)》(青中法联字〔2012〕3号)

2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十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六)》(青中法联字〔2014〕4号)

21.用人单位在仲裁部门实体审理期间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主张的,应视为其放弃该抗辩权利,用人单位在诉讼期间再以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22.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时效。仲裁时效自年度结束之次日起算,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征得劳动者本人意愿,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自跨年度结束之次日起算。

23.基本生活费、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时效,不属于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24.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仲裁时效自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起算,若办理退休证的时间晚于退休时间,自退休证的核发时间起算。

25.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未就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的,仲裁机构不主动审查。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十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仲裁时效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5月)

26.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问题

目前,全国范围内一直未形成统一的裁量标准。近年来,浙江高院、北京高院、江苏高院、江西高院等相继出台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规范。2019年以来,山东高院亦通过数份再审裁判文书确定未休年休假300%工资中200%工资差额部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1年普通仲裁时效,时效期间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根据上级法院裁判标准,为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2020年5月22日,我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九次会议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作出如下决议:

未休年休假300%工资中的100%部分属于劳动报酬,该100%工资部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特殊仲裁时效;200%工资差额部分系劳动者未能依法享受法定福利假日的补偿,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1年普通时效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算,顺延仅限一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十四、日照市法学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成果汇总》(2022年2月8日)

27.劳动者为补缴社保,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早时间有无限制?

第一种意见认为:1995年1月1日前,未经过劳动行政审批备案的,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1995年1月1日前只要形成用工事实的,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28.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普遍观点认为:适用仲裁时效。确认劳动关系也不能脱离劳动争议,既然劳动争议有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也应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十五、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常中法〔2011〕35号)

29.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按月分别计算,即从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月的第二天起计算一年。如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周期为按周等其他方式的,以工资支付周期作为计算仲裁时效的期间。

30.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劳动报酬争议,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月支付工资,并有证据证明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了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工资组成明细情况的,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的,应当受《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年时效限制,从申请仲裁之日向前推一年内的劳动报酬争议事项予以审理。

31.2004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者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劳动者应就“因用人单位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劳动者受伤是否为工伤的事实认定,并可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8〕181号)

3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的掌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十天调整为一年。因此,对于2008年5月1日起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一年的申请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仍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

十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33.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十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

3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

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35.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是否适用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结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一年内提出。

十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36.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对于超过1年时效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认为不受时效限制。因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有别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之诉等,其本身只是对于一段法律关系的确认,不具有给付内容,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不属于实体法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

二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福利待遇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3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可适用特殊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个案中如劳动者同时主张福利待遇与劳动报酬的,应当区分不同请求,分别适用时效规定。

二十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38.劳动者通常对数年任职期间的劳动报酬一并提出主张,而用人单位通常提出超过时效的抗辩。因此,法院首先要确定劳动者的主张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以确定所适用的时效,再确定劳动者应获得的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具体数额,然后根据劳动者已获得的数额计算出差额。法院在审查中应坚持以合同约定为主、其他依据为辅的原则,平衡保护劳动者报酬请求权和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

39.确定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并确定适用时效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首先要确定劳动者主张的是否为劳动报酬,进而确定所适用的时效。

40.适用时效的审查

法院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对适用时效进行审查:

一是存在劳动关系是前提条件。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承揽、委托等关系,则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二是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期间属于仲裁时效,可依法中断、中止。

三是劳动关系终止并不仅限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单方解除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是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只主张年度内某个时间段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则该年休假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次年1月1日起算。

二十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41.追索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应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答: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系劳动者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获得的正常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该双倍工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另一倍工资,则系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其性质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工资报酬,故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特殊使裁时效。故追索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的争议,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因用人单位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呈持续性,另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劳动者起诉之日起倒推一年按日计算。举例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其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应自2017年9月25日起往前倒推一年至2016年9月26日,则2016年9月25日前的另一倍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仅支持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

二十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榕中法〔2018〕136号)

4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起按日计算。

二十四、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中法〔2017〕96号)

43.未休年休假加班费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未休年休假期间工作报酬为工资的300%,因年休假为带薪休假,故其中100%为正常工资,200%为加班报酬。200%的加班报酬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协商安排休假时间但劳动者未实际休假应当支付加班报酬的,被侵害之日指应休未休之日的工资应当支付之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安排休假时间的,被侵害之日指当年12月工资应发放之日。

4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的一倍工资的,按日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二十五、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座谈会会议纪要》(2020年12月23日)

45.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对其增加的一倍工资的请求,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十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

4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应休年休假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跨年度休年休假,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47.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未经实体审理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劳动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除外。

48.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答: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取得的劳动报酬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二十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吉高法〔2010〕232号)

49.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不应主动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并授引时效制度作出裁判,但当事人提出抗辩的除外。

二十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7年12月21日)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

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措施,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51.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起算时间?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规定的起算时间相同。

52.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年休假工资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最迟应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

二十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

53.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用工满一年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用工不满一年的,自用工结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55.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已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主张不予给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6.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的,如何处理?

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实体裁决,当事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但在一审时提出的,不予支持;仲裁机构未经审理直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当事人在一审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57.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机构未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机构未予支持,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坚持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三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吉高法〔2021〕159号)

58.人民法院能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问题?

答:在一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及一审诉讼阶段连续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方可审查仲裁时效问题。否则,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三十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黑人社发〔2013〕53号)

59.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仲裁请求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全部仲裁请求均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部分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该部分仲裁请求。

三十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8月)

60.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参考意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根据该项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61.关于带薪年休假和加班费的请求有无时效限制?如果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未主动提出休假,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休假而劳动者未休假,劳动者关于工资或经济赔偿的请求,是否还应予支持?

参考意见:带薪年休假属福利待遇,其相关请求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加班费属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提出相关请求,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了带薪年休假而劳动者拒绝休假,劳动者的相关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未主动提出休假要求,用人单位也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则劳动者的相关请求仍应予以支持。

62.人事争议的辞退、劳动争议的除名,用人单位未书面送达,但当事人知道辞退、除名的事实,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如当事人否认知道辞退、除名的事实,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参考意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该项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通知劳动者领取或接受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领取或接受,且劳动者已经知道辞退、除名事实的,应以劳动者知道辞退、除名事实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日。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已经知道辞退、除名事实为由主张劳动争议发生日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十三、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辽劳人仲字〔2011〕7号)

63.职工带薪年休假属于职工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因带薪年休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三十四、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辽劳人仲字〔2012〕9号)

6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仲裁时效内发生养老保险争议的,应予受理。

65.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案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66.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仲裁时效内发生医疗保险争议的,应予受理。

67.劳动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争议案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三十五、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沈劳人仲发〔2015〕4号)

6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仲裁时效为一年。

69.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十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2015〕193号)

70.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三十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2003年5月8日)

71.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15日诉讼时效期间为不变期间。当事人起诉超过该期限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十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72.双倍工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当事人未在劳动仲裁程序或者一审程序中主张仲裁时效抗辩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7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时不采用分段计算、诉求分段保护的方式,其仲裁时效起算应当按以下方式确定(最多支持11个月工资差额部分):

(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协商期为一个月,从2008年2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2月1日起一年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时效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三十九、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黔高法〔2012〕136号)

74.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仲裁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75.劳动者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其申请仲裁的时效计算方式为: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时效的期间为1年,自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情形,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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