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税总局:不收“过头税费”
-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3、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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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不收“过头税费” (一)

优质回答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收取“过头税费”。
“过头税费”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超出应缴标准收取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税收公平性,防止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任务或地方财政压力而违规加收税款。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纳税人只缴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税费,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何为“过头税费”
“过头税费”现象,指的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向纳税人收取额外的税款或费用。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在税收任务指标压力下,要求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强度,甚至通过虚增收入等方式完成税收任务。
二、“过头税费”对纳税人及企业的影响
“过头税费”不仅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负担,还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利润受损,甚至对市场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对中小企业来说,过度的税费征收将大大增加其生存压力。而对整个市场经济而言,这种行为也可能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削弱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动力。同时,违规征收税费还可能导致企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怀疑,降低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一、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税务总局明确指出,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企业或个人缴纳超出法律规定的税款或费用。税务总局同时强调,征税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监督与问责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了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针对税务人员超标准、超范围征税的行为,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税务总局会启动调查程序并依法进行处理。此外,税务机关还建立了纳税服务平台,确保企业和个人可以及时了解自己应缴税款的具体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税收纠纷。
三、优化纳税环境
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还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简化纳税流程、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例如,近年来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针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特定行业减免税费,支持企业发展。这些措施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透明度,进一步打击了“过头税费”等违法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
二、(一)1.严格依法征税。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三)
优质回答第一条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第五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第六条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七条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第九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一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收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处分。
擅自决定纳税人缓缴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三条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第十四条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10%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五条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接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礼品两次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四)
优质回答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税务人员应该依法征税,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国家税收的征管工作,具体地落到税务人员身上,责任重大。若税务人员不能将应征的税款征收入库,必然使国家遭受损失,税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税务人员未认真核查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得,计算错误,漏管税源户等,有的情况下是相互勾结,徇私情,税务人员放纵偷、骗税,有的情况是工作马虎,不认真执法。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滥用职权造成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第二款所说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务人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如故意不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的税款、处以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不开付完税凭证、收据;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开付清单等。对此,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将其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条第三款规定,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是指税务人员为掩盖违法违纪事实,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控告人、检举人采取刁难、吓阻甚至陷害等手段,使控告人、检举人人格或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照本条规定,对税务人员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四款规定,是针对有些单位或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情况发生而作出的处罚规定,在法律中增加这一规范,是为了依法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发生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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