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刑事风险之九: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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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一句玩笑话:“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实际上,这句话并不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而是一种夸张的说法,用来形容企业家面临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这提醒企业家在追求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坚守法律底线,加强企业管理,合法合规经营,才能避免陷入法律泥潭,实现企业和个人的可持续发展。

从今天起,鞠律将推出一个系列文章,为大家解析企业家高发常见的若干罪名大家更好地了解法律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解读法律规定、分析典型案例,企业家可以更好地预防此类犯罪风险,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今天,我们继续来谈谈:逃税罪。

一、罪名概念和法律依据

(一)罪名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故意通过造假或不申报等方式,少交甚至不交税,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

例如,某企业在申报纳税时,故意少报收入,或者干脆不申报,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逃税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客观方面

1、纳税人的行为表现

纳税人实施逃税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常见的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虚假填报纳税申报表等。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为了少交税,私自修改账本,将实际销售额降低,这就是典型的虚假纳税申报。

二是不申报,即纳税人应当进行纳税申报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拒不申报。

比如,有些小型企业认为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就不会发现,故意不进行纳税申报,这同样属于逃税行为。

2、扣缴义务人的行为表现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也构成逃税行为。

例如,某公司故意隐瞒已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不向税务机关缴纳,这种行为就属于逃税。

3、数额和比例要求

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逃税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且满足一定比例要求才构成犯罪。对于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对于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具体的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

(二)客体方面

逃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经济基础。逃税行为破坏了国家依法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影响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调控能力,损害了全体纳税人的共同利益。

例如,一些企业大规模逃税,使得国家无法获得足够资金用于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建设,间接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

(三)主体方面

逃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涵盖了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扣缴义务人则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企业作为纳税人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种税款;同时,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要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符合主体要求并实施了逃税行为,都可能构成逃税罪。

(四)主观方面

逃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逃避缴纳税款,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逃税罪,如果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计算失误等原因导致少缴税款,不具有逃避纳税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例如,某企业会计因业务不熟练,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出现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指出后及时补缴,这种情况不属于逃税罪,一般由税务机关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等处理。

三、对该罪名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

1、从主观故意判断

如前文所述,逃税罪必须是故意行为。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等非故意原因导致少缴税款,不构成犯罪。

例如,某新成立的企业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偏差,错误地少申报了税款,在税务机关告知后立即改正,这种情况就不构成逃税罪。

2、从数额和比例判断

只有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如果逃税数额较小,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占应纳税额比例未达到百分之十,一般不构成犯罪,而是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少缴税款2000元,且占应纳税额比例不足百分之十,这种情况通常由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3、从是否经税务机关处理判断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对纳税人主动纠错的宽容态度,同时也对屡教不改者予以严惩。

例如,甲企业因逃税被税务机关发现,在收到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行政处罚,甲企业的行为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乙企业五年内已经因逃税受过一次刑事处罚,再次实施逃税行为,即使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仍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与漏税的界限

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要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因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失误而导致少缴税款。

而逃税是故意行为,二者在主观心态上有本质区别。在处理方式上,漏税一般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逃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避税的界限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例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会计核算方法等方式合法降低税负。

避税行为虽然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但它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逃税是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是否具有主观故意逃避纳税的意图。

四、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五、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逃税罪的处罚如下:

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巨大,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6、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7、其他量刑情节:

(1)单位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2)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下一期,我们将继续为大家解析企业家高发常见的其他罪名,敬请关注。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犯逃税罪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集么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