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无罪辩护词》(正当防卫)【建议收藏】

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词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年X月X日

一、核心辩护观点

被告人李**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正当防卫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存在三大根本性错误:

事实认定严重遗漏:无视前置不法侵害的关键情节;证据链条人为断裂:选择性采信证据,回避对被告人有利的客观证据;法律适用违背立法精神:将正当防卫扭曲为故意伤害,背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原则。

二、逐项事实与证据分析

(一)前置不法侵害的铁证被系统性忽略

暴力行为的客观性

法律评价:上述行为已涉嫌《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第263条(抢劫),属于《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的“现实不法侵害”。***笔录:证实吴**等人实施“非法拘禁 抢劫公司财物”(控制会计、撬保险柜抢走现金);现场视频(***录制):清晰记录5人围殴过程(**、**控制双臂,**击打头部,多人击打肋骨肩膀);***体检报告(2024年12月10日):看守所入所体检显示“多处软组织损伤”,与殴打部位完全吻合,印证暴力侵害事实。

防卫前提的紧迫性

夺手机阻断报警:剥夺***求救权利,使其陷入孤立无援境地;持械升级暴力:多人持伞、玻璃水壶攻击,侵害强度远超一般肢体冲突;空间压迫:视频显示***被逼至角落“退无可退”,符合《指导意见》第6条“无回避可能”的防卫情境。

(二)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分析

防卫意图先行警告:高喊“谁上来我就捅谁”表明防卫意识(排除主动攻击故意);工具被动性:水果刀系办公室日常用品,非事先准备(《指导意见》第10条:“防卫工具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防卫限度要素侵害方行为防卫方行为法律结论手段对比5人持械围攻1人持水果刀未超过必要限度(《指导意见》第11条)伤害结果拳击头部等可能致命伤害手臂划伤(轻微伤)未造成重大损害主动性持续攻击 抢夺刀具仅持刀警告 后退纯属被动防御▶ 关键证据漏洞未鉴定伤痕形成机制:控方未通过伤痕方向、深度等鉴定确认致伤方式,不能排除系对方抢夺刀具时自伤或误伤(如视频中多人争抢动作);

第三方鉴定被违法替换:本应委托中立司法鉴定机构,却由内部鉴定所出具意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2条“鉴定机构选择中立性”要求。

(三)控方证据体系的重大缺陷

程序违法鉴定机构舞弊:先承诺第三方鉴定,后擅自更换为内部鉴定所,剥夺当事人异议权;拒绝对伤痕形成机制鉴定:回避“是否因抢夺刀具导致”的关键事实,导致证据链断裂。

结果归责逻辑错误仅以***等人受伤反推***有罪,违背《指导意见》第15条“不能唯结果论”的明文禁止;无视《刑法》第16条“意外事件”规定:若伤痕确系抢夺刀具中形成,应定性为侵害人自陷风险

三、法律适用论证

(一)正当防卫的完全成立

根据《指导意见》第7条、第12条:

防卫必要性:面对5人持械围攻,持水果刀防卫符合常情常理;结果相当性:轻划伤与侵害强度匹配(对比最高检检例第47号:多人持械攻击下致轻伤仍属正当防卫)。

(二)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三大理由

主观要件缺失:无伤害故意,仅有防卫意识;客观行为正当:反击手段、强度符合防卫必要性;因果关系存疑:无证据证明划伤系***主动捅刺所致(可能为抢夺刀具过程中的附加结果)。

四、辩护请求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排除内部鉴定所出具的违法鉴定意见;要求对伤痕形成机制启动重新鉴定(委托省级司法鉴定中心)。

无罪判决核心依据:“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防止‘谁能闹理’‘谁死伤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指导意见》第16条

结语

本案是暴力抢夺财产者反咬防卫人的典型恶例。若将***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无异于宣告公民在面对群体暴力侵害时只能束手待毙!恳请法院纠正控方错误,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以司法裁判弘扬正气、捍卫法治尊严。

辩护人:XXX

XXX律师事务所

2025年X月X日

(附:证据清单及法律依据全文)

***询问笔录(2025年3月27日)现场视频(***录制)***入所体检报告(2024年12月10日)《指导意见》全文及最高检相关指导案例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2025《无罪辩护词》(正当防卫)【建议收藏】,集么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