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邑县的张先生向《鲁超帮办》求助说,他的一个亲戚是按照政策教龄满30年的乡村教师,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一直领取退休工资。但在今年9月去世后,却被告知没有丧葬费、抚恤金和家属生活困难补助。

“我亲戚张兴华,1935年生,在农村教了30多年的小学,还担任过多所小学的校长。”张先生说,张兴华毕业后一直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后单位曾选派他在商丘师范学习进修,刚工作时是正式教师,上世纪60年代由于家庭成分高被下放,国家政策变化后又一直从事农村教育事业,一直到退休。

张先生说,张兴华今年9月去世后,其家属在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和家属生活困难补助时被县人社局告知,因老人退休前没转正,不能申请这些费用。

12月7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夏邑县人社局机关事业保险所的工作人员。其查询张兴华的资料后表示,老人是享受退养金的老民办教师,并没有享受退休待遇。

“根据豫教计字〔1988〕261号的文件精神,对河南省的部分老民办教师实施退养待遇。”该工作人员说,享受退养待遇的民办教师并非只有张兴华一人,这些民办教师从事教学数十年,当年老退出工作岗位后,享受文件规定的退养待遇,并按月领取退养金。“领取退养金的老民办教师,不属于退休的性质,去世之后是没有丧葬费、抚恤金等方面待遇的。”

该工作人员还向记者提供了2002年10月19日由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计划内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并解释说,如果是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死亡后可以领取20个月的基本工资及5000元的丧葬费。如果是机关单位的退休职工,死亡后则可以领取40个月的基本工资及5000元的丧葬费。但享受退养待遇的老民办教师,因没有编制,不属于退休职工,只能在生前领取退养金。

8日,记者将这些情况告诉了张先生。他对记者的帮助表示感谢,并称已经清楚了相关退养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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