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是什么规定
-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12条
- 4、202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一)

答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且有权提起反诉;如果选择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则必须要向人民*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授权委托书;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要本人授权。
一、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1、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4、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此为构成反诉的关键要素,因为只有具有牵连关系,本诉与反诉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才具有内在相关性,才能由同一合议庭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类型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二款的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该司法解释用言简意赅的语言表述了反诉的三种类型,具体详言之:
1.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如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甲因乙拒绝交付房租而起诉乙,诉请乙交付租金。乙在答辩状中声称该租赁合同无效,这即为基于同一租赁合同关系的本诉与反诉。
2.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约定一年后还款,乙因甲仍未还款而起诉甲,甲辩称其曾卖给甲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且乙同意以玉石货款清偿借款。此处甲提出用玉石的货款清偿对甲的债务,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同时其可使乙的债权消灭,与本诉具有因果关系。在学理界有人认为“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表述有欠妥当,他们认为本诉与反诉之间本身就存在因果关系,有本诉的因就必然存在反诉的过,用因果关系来界定本诉与反诉之间的牵连性未免显得外延过大。
3.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如甲与乙因琐碎之事而发生拳脚,甲为此将乙诉至*,要求乙赔偿医药费和误工,乙同时以相同的理由要求甲亦赔偿其医疗费和误工费。此处甲乙对对方的诉求都基于打架这件事实,打架即为两个诉讼标的指向的共同的原因事实,且本诉与反诉之间又存在着相互抵消或一方吞并另一方的关系。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同一人民*提起反诉即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相反请求,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是一项保障本诉被告民事权益的重要制度。此外,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是什么规定 (二)
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的规定是: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恒定原则。
刑事法和民事法的区别是:
从法律的性质来看,民事法属于私法,刑事法属于公法。民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护个人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价值来维护和平与安全。刑事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从强制性来看。刑事法规范的强制性,民事法规范的选择性。刑事法的强制性性与民事法的选择性的区别,不仅是对刑事法与民事法各自的价值中的“正义”、“公平”的初步体现,而且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法上无权利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的难题。
从法律重视的角度来看。民事法重视客观,刑事法重视主观。所谓刑事法重视主观性,指刑事法关注行为和主观要素,所谓民事法重视客观性,指民事法关注于行为结果。
从调控范围以及法源角度而看。民事法具有灵活性,刑事法具有更强的稳固性。民事法在调控范围上是扩张的,在法源上是多样的,而刑事法在调控范围上是内敛的,在法源上是限制的。
从法律效果来看。民事法具有纠正性,刑事法具有较强的惩罚性。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事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采取的是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等方式,而其中的刑罚在所有的制裁措施中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涉及到行为人身与财产等重大权益,一经实施可以使行为人的自由受限、财产受到损失、精神上遭受痛苦、甚至生命被剥夺,并且实施后大多不可逆转。
从顺位来看。民事法是第一顺位的,刑事法是第二顺位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领域构造的法律部门组成,这些不同的法律部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先后性。所谓刑事法的第二顺位,是指刑事法并非对所有危害行为都进行制裁,而是在民事法、行政法等法规范调整不了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二次调整。即只有在使用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仍无法遏制时,才从立法上才将某行为规定为犯罪。
参考资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12条 (三)
答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12条表达的意思为,当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02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四)
答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明确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有关诉讼案件受理、认定、判决上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一、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分不同的章节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来进行各项诉讼案件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处理和认定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办理的,当事人就有关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时,是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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