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刑犯 (一)

什么是重刑犯

贡献者回答重刑犯通常是指在法律上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罪犯。具体而言,重刑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罪犯:这类罪犯因犯罪情节较重或社会危害性较大,被法院判处长期有期徒刑。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通常犯下了非常严重的罪行。

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这类罪犯虽然未被立即执行死刑,但因其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需在监狱中服刑并接受改造,以观其后续表现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死刑犯:死刑犯是指因犯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这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通常适用于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并没有对“重刑犯”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分类主要是基于口语化的描述和常见的法律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的刑罚判决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罪犯的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重刑犯与普通犯罪,在监狱里有什么不同? (二)

贡献者回答重刑犯与普通犯罪在监狱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待遇、隔离程度和生活自由度上:

待遇差异:

重刑犯:因其犯下的严重罪行,通常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管控。他们的双手和双脚可能会被戴上镣铐,以确保监狱内的安全。普通犯罪者:可能不会受到如此严格的管控,镣铐的使用相对较少,且可能与其他囚犯共享牢房。

隔离程度:

重刑犯:通常被隔离在单人间,以防止潜在的冲突或逃脱。这种隔离措施旨在减少他们与其他囚犯的交流,降低安全风险。普通犯罪者:虽然也必须遵守监狱规则,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更为宽松的环境,能够与其他囚犯进行一定的社交互动。

生活自由度:

重刑犯:可能享受不到普通犯人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更频繁的户外活动或社交时间。他们的日常生活可能更为严格和限制重重。普通犯罪者:尽管必须遵守监狱规则,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更为宽松的规定,包括更多的户外活动和社交时间。

综上所述,重刑犯与普通犯罪者在监狱中的待遇、隔离程度和生活自由度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法律对不同严重犯罪的不同处理方式。

刑满出狱人员回归社会,我们应该帮助他们吗?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罪犯,而是为了让罪犯不再犯事。超过追诉期的凶手尚且不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那些刑满出狱人员,受到了监狱的教育改造,他们回归到社会,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帮扶呢?

人非圣贤,孰能无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刑满出狱人员一朝过错,已经为自己曾经犯下的过错买了单,接受了应有的惩罚,只要改过自新,融入并回报社会,依然是一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打击犯罪的目的不只是单纯的惩治,而是治病救人,把一个错误的人引向正确的道路上来。

刑满人员释放的管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那些羁押期限长的重刑犯,从入狱到出狱,人生态度有了大的转变,生活轨迹已发生了变化,社会的发展另他们无所适从,如何及早适应社会,是他们出狱后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他们本就压抑的心情,在有色眼镜的注视下,更让他们丧失生活的乐趣和重新做人的斗志,仅靠他们个人,很难在短时间内融入社会。

这就需要社会伸出关爱之手,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监管部门到街道社区,要密切关注他们的生活、工作,满足他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时不时找他们谈谈心,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在就业、福利等方面向他们政策性倾斜。作为普通民众,不要对他仅报以冷眼,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去关心。

人心都是肉长的,社会的热切关怀,定能让他们重获新生,树立起生活的勇气,早日投入到社会的大潮中去。切不可将刑满释放人员放任自流,自生自灭,当他们看不到生活希望的情况下,有可能重操旧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社会。

如何帮扶刑满出狱人员回归社会?刑满出狱人员理应受到和其他公民平等的待遇,但是由于社会的歧视,监狱信息的落后,国家不得不帮扶刑满出狱人员回归社会。电瓶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媒体公司利用他的流量,为他打造成网红,至少生活不用愁了。

对我们个人来说,不应该歧视刑满出狱人员,只要他们没有再次犯罪,已经改过自身,我们就应该接纳他们。

对国家来说,要给刑满出狱人员给予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对恶习较深、有重新违法倾向的出狱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综上所述,刑满出狱人员回归社会,我们应该大力帮扶。

为什么出狱后的人很容易再次犯罪? (四)

贡献者回答再犯罪这类经验型的犯罪行为,比初犯偶犯具有更强的社会危险性,其犯罪性质更为恶劣、手段更为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

某县统计显示,再犯罪比例呈增高趋势。2008年——2014年间再犯罪的总人数和所占比例都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0年、2013年和2014年,再犯罪的人数比例占到该县刑事犯罪总人数的4.5%、4.3%和9.2%盗窃罪居多,其次是抢劫罪。

新的再犯罪种类也在增多。如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故意杀人罪等。

无业人员和农民占再犯罪的81%,并具年轻化(18——35岁),团伙化,专业化

刑释人员容易找回在监狱中服刑认识的、曾经同是犯罪人的“哥们”来寻求关心和帮助,而这些“同是天涯沦落人”的犯罪分子聚到一起,想到的多是再次犯罪。

一是家庭因素的不良影响,二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后,亲人对其的冷漠、指责,甚至是排斥。有许多的家庭在犯罪人执行刑罚阶段,就对其不管不顾,放任自流。以至于其破罐子破摔,再次犯罪。当然内心的主观因素起决定作用。

监狱的封闭性让犯罪人长期处在封闭的环境中,抑制了人的社会属性。有些刑期长的犯罪人员甚至将监狱当成自己的家,离开监狱回到社会之后反而难以适应和生存。对刑期较长的犯罪人员而言,对陌生环境心有畏惧。监狱改造罪犯场所也是隔离社会的一道高墙。

相互交叉渗透感染是监狱弊端。在监狱改造过程中,犯罪人接触最多的就是罪犯狱友,接触中陈述自己的思想、个人经历和犯罪经历等,难免相互影响。不少偶犯、初犯轻罪者,由于受到性质恶劣罪犯的熏陶,汲取了许多新的犯罪方法。他们在出狱后很可能效仿,而升级犯罪。

司法模式中,检察官注重依法批捕起诉;公安机关侦破案是首位,重定罪的口供和破案线索。法院核定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监狱等监管机关重劳动改造、轻灵魂纠正。不少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无法认真悔罪反思、深挖犯罪根源,汲取教训,矫正人生观、价值观。对罪犯的思想改造流于形式。刑满后,罪犯并未得到内心深处的教育和警醒。当再次返回社会时,随时都有可能再次犯罪。各环节中思想教育改造灵魂的重要意识太薄弱了。

深入研究剖析再犯罪人员和案件的特点、再犯罪发生的原因,有助于调整执法、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再犯罪的监控和治理更为有效。

现实中腐败问题也严重侵蚀着司法队伍。某些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为了牟取不义之财,大罪化小罪,小罪化为零。扫黑职能变成了“保护伞”。为罪犯大开方便之门,违法违规“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提前释放”死刑变死缓,无期改有期,使某些罪犯无法无天、气焰嚣张,图财害命,继续横行于社会。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

“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杀人犯五年徒刑提前一年半假释后8天又欲杀妻案”湖北广水市政法书记等30余人涉保护伞、为罪犯减、改刑期等。这些案例都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社会需要公平正义,建设美丽中国的新的小康社会离不开完善法治的保驾护航。

司法界应该增加社会监督,公众监督。各个环节应阳光办案,公开办案,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完善社会各界、人民大众的评价参与机制。“假释”“减刑”“取保”审批等应重新核定程序,增加阳光、监督机制。刑满释放人员应提前予以评估,不能以刑期走过场,而将有重新犯罪倾向的放入社会。继续杀人害命。对于那些短期内刑满释放又继续再犯严重刑事案的,应立案调查有无严重问题。尽一切可能堵住再犯的“漏洞”。利用职权将“重刑犯”放归社会,祸害大众,等同严重的犯罪!对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一放了之。有再犯倾向的应该置于公安、社区等的监管之下

8月16日,河南省虞城警方发布紧急通知:目前,重大刑案犯罪嫌疑人宋明利正在商丘境内活动,随时有行凶可能。

虞城警方8月13日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8月12日13时许,虞城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宋明利,46岁,目前,抓捕仍在进行中。

宋明利曾因假币罪、盗窃罪六次被判刑。1999年9月判六个月,2009年9月判拘役四个月。2010年1月判十个月。2012年8月判七个月。2017年8月判八个月。2018年12月判一年。

像这样严重的累犯再犯恶犯,释放前就应该认真评估其社会的危害性。目前该罪犯已背负多条人命。相关部门谁来负责呢?应该严肃立案调查。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重刑犯出狱后再犯罪的概率大吗的信息,欢迎点击紫律云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