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凌晨3到5点仍在工作!公司通报表扬奖500元!网友吵翻,你怎么看?

做好生sang活,过上向往的生活

近日,广东佛山一公司

因通报表扬员工凌晨还在加班

并奖励500元

引发网友质疑

一起来看↓↓

事件回顾:

员工凌晨3至5点还在加班

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500元

图片由劳动报融媒运维部与豆包AI共创。

6月30日,有网友发帖称,广东佛山某公司6月28日通报表扬一名员工,其经常在凌晨3至5点仍能敏锐捕捉客户购买意向并促成订单。

“凌晨3至5点本是人体最疲惫的时候,你却依然保持专业态度,用饱满的热情接待每一位客户”为此,这家公司给予该员工通报表扬以及500元的奖励。

对此,网友质疑这家公司鼓吹加班文化。6月30日,记者联系这家公司在购物平台的旗舰店,客服回应,这是公司内部的通报表扬,因这阵子公司在搞大促活动,订单量激增,公司加强了运营投入,加班是个人意愿,不是公司要求的,凌晨3至5点还在工作也是个例,公司并不鼓励。

网友热评:

鼓励加班是职场畸形文化

健康更重要

■ 有网友表示,健康比较重要,是500元买不回来的↓↓

■ 也有网友认为,这是畸形文化 ↓↓

■ 还有网友觉得,既然是员工个人意愿,公司就应当予以奖励↓↓

普法课堂:

企业应该怎么安排劳动者加班?

加班工资如何算?

根据劳动法第36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那么,该企业相关工作安排是否涉嫌违反劳动法呢?

佛山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文状元律师事务所冯湃律师认为,企业因“赶货期”,可以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实施综合计时制的,可以更灵活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加班时间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还必须保障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微评

企业不应鼓吹

“加班就是敬业”的英雄主义

以“自愿加班”为由头,将超出工作负荷的行为粉饰为“责任感”与“拼搏精神”,这种做法是对劳动者自身价值和美好品德的异化。但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甚至有企业试图以员工的“感恩心理”来解释“自愿加班”原因,以掩盖其违法的实质。因为过度加班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和负面案例也不在少数,也证明透支型工作模式不可持续。

真正的企业责任,应体现在对“人”的尊重而非对“工时”的崇拜,不应鼓吹“加班就是敬业”这样的英雄主义,而应关注每一个具体的劳动者,提升工作效能,崇尚依法劳动取酬。即便面临较大的任务压力,企业也可以通过调度人力资源、合理分配任务,实现提升效能的结果,而不是一味鼓吹超负荷加班。

同时企业也需要构建一套更为精细化的绩效评估机制,侧重于更人性化地衡量员工的价值贡献,而非简单以工作时长作为指标;监管机构也有必要加大主动巡查力度,针对“自愿加班”这样的现象,及时执法规范。

企业应深刻认识到,稳健且具有可持续性的劳动关系才是企业得以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

那么,大家怎么看?

一起参与小调查

劳动报综合自潇湘晨报、上观新闻等,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辑:高辰菲

审核:王文怡

更多请看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证明员工在此单位上班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