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海棠未雨曉山青 曉月猶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条第3款: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即户籍或身份上属于农村居民范畴。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农民工序列,也不适用该条例。
一、证据准备
需充分准备以下两类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及欠薪事实,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0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劳动关系证据
1.劳动合同。直接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及薪资约定。实践中,一般都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者在进场有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知识培训等资料的。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等。
4.用人单位和负责人的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也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或者拍照项目公示栏内容。若为个人,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欠薪事实证据
1.负责人写的工资欠条或确认的结算单。
3.工作成果证明:现场完工照片、施工过程照片视频、项目报告、验收单等佐证工作量。
二、合法维权途径
(一)协商与调解
1.联合协商:推选农民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协商,注意保存录音、视频等记录。
2.工会调解:拨打12351热线(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或通过工会调解委员会解决。根据转运程序,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及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及时就地就近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做出处理。
(二)投诉
1.劳动监察投诉
(3)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派专人负责,材料不符的,需要提醒一次告知补正。
(4)一般案件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
(5)若投诉未被受理,可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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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救济
1.申请劳动仲裁
(1)时间点,在争议发生1年内申请仲裁。
(2)仲裁管辖: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3)仲裁受理:仲裁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下发不予受理通知并载明理由。
(4)仲裁时限:仲裁庭一般应在45日内结案,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
(5)履行:若仲裁裁决作出后,对拒不履行的用人单位,可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支付令
(1)管辖:支付令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2)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支付令可送达债务人。债务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债权人无对待给付义务。未申请诉前保全。
(3)立案审查:符合前文“申请条件”的,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受理;不符合的,5日内通知不予受理。
(4)受理审查: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下发支付令或者裁定驳回申请。
(5)异议与生效: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若未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且未履行债务,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若债务人在15日内提出有效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终结,债权人需另行起诉。
3.提起诉讼:对仲裁不予受理、仲裁结果不服或用人单位拒不执行裁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者可拨打司法援助热线12348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申请援助(https://www.12348.gov.cn/#/homepage)同时,需提交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及案件材料。
三、风险提示
(一)恶意讨薪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2条: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可知,“恶意讨薪”主要指两类行为: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如虚构欠薪金额、伪造劳动合同、暴力威胁等);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借“讨薪”名义掩盖真实的工程款纠纷,意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工程款)
1.行政处罚。若讨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但未构成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给予行政处罚:(1)扰乱公共秩序:如围堵用人单位、施工工地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可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恐吓、辱骂欠薪方或其家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组织、纠集多人扰乱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对首要分子可处3-7年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2)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欠薪事实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3000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1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若在讨薪中损毁用人单位财物,数额较大(5000元)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5万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二)证据不足的败诉风险
1.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条、转账凭证等重要证据,可能导致诉求无法支持。
2.时效风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起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同时,该条第二款也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主要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9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28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1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0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227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228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备注:部分内容由AI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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