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债权转让是一个常见的法律行为。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动。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能够享有与原债权人相同的法律权利,特别是撤销权和代位权。撤销权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代位权则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那么,在债权转让后,受让人究竟能否行使这些权利呢?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一)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在债权转让之后,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通过撤销权或代位权诉讼来对抗原债务人。

主债权转让导致从权利也随之转移给新的债权人。

若原债务人采用不当手段处置资产,如随意放弃债权、撤消债务担保等,或者恶意拖延偿还日期,使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时,新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其行为。

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与其相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新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但仅限于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简述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自考 (二)

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接下来就由华律网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

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法院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二、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

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三、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试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三)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依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由于债权人撤销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撤销权的滥用。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之诉诉讼费收取标准法律规定 (四)

法律主观:

债权人撤销权 之诉的被告,要根据撤销之诉的性质和效力决定,不同的情况被告也不同。 1.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 2.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 债务人 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撤销权列谁为被告 (五)

撤销权纠纷中,被告通常是欠债不还并实际伤害到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

然而,如果受益者或转让方有恶意行为,他们也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

举例来说,当债务人擅自平价或无偿转让财产,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务不能得到满足时,他就将成为被告;

而当受让人知晓这个行为对债权人不利却仍然接收这些财产时,他也会触发被列为被告的条件。

请谨记,在确定谁应该作为被告这一问题上,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有力证据进行判断。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全方位地评估各方的主观动机及客观行为,以便最终确定诉讼主体资格。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紫律云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