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内组织卖淫获利230000,最高被判5年半

3月27日,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情。

案情简介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李某明知张某组织卖淫,为其提供协助和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组织卖淫,仍提供经营场所容留多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予以从轻惩处。依法以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通常在宾馆、洗浴中心、会所等设置或变相设置卖淫场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利用现代化的交通与通讯设施,管理或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近年来,随着新型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黄“毒”交易的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提醒广大居民增强法治意识,清醒认识黄“毒”的严重危害,坚决抵制卖淫嫖娼行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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