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帮互助、邻里相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始于善意的帮助,一旦偏离法治轨道,逾越法律红线,便会滑向犯罪的深渊。
2025年7月,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非法经营案中,黄某某开始时是帮助乡邻周转银行贷款,但慢慢的演变为高额放贷。黄某某一步步从给乡邻“雪中送炭”的热心人,变成触犯法律“高压线”的违法者,从中暴露出的法律认知盲区及民间借贷雷区,值得高度警惕!
案情回溯:从“热心肠”到“高贷”利
黄某某家境较为富裕,平时为人热忱,与亲友乡邻相处融洽。黄某某起初看到亲友乡邻为归还银行贷款一时周转困难,出于热心,用自己的钱款提供短期“过桥”借款,解了不少人的燃眉之急。然而,随着“口碑”传开,借款需求激增,黄某某的心态逐渐发生变化,开始收取高额利息,借款对象不再限于熟人,借款行为也从偶尔为之变成了常态化的“经营”。2022年至2024年期间,黄某某共向70余人出借资金,并以借10000元一天收100元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法律审视:为何构成“非法经营”?
个人偶尔的、互助性质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以此为业、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高利贷牟利,则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
尽管黄某某最初的借款行为解了村民的一时之急,避免了征信不良记录,但其后期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短期“过桥”借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黄某某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2年内向70余名不特定对象频繁放贷,并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收取利息,非法放贷数额累计人民币7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宽严相济:法不容情亦有度
经审查,黄某某与部分借款人系亲友、同村、寨邻等关系,黄某某虽以借款名义向多人出借资金,但并非全部收取利息。在总计120余名借款人中,部分借款人通过购买饮料、请吃饭等方式表示感谢;部分借款人因经济困难与黄某某协商后,利息标准被降低或免除,最终认定黄某某非法放贷人数为70余人,且黄某某的行为最初确有一定互助性质,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黄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对黄某某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我原本想着大家都是乡里乡亲,就借钱给他们还贷款,但后来向我借钱的人越来越多,便一时鬼迷心窍收取高额利息,扰乱了金融秩序,触犯了法律,我感到非常后悔,我真诚认罪悔罪。”听证会上,黄某某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并当众作出遵规守法、绝不再犯的郑重承诺。
深刻警示:厘清边界,守法前行
“过桥贷”即用短期借款填补还款缺口,待银行续贷后立即偿还并支付高额过桥费。“过桥”仅是借款用途,并不改变非法放贷的行为本质,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对象有偿放贷,收取的不论名称是“手续费”、“过桥费”还是“劳务费”,其实质都是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即可能涉嫌犯罪;同时,“过桥贷”看似“救急”,却会给借款双方都带来风险,借款人若无法及时续贷,就不能如期还款,高额日息一旦滚起雪球,将会引发债务危机,救急行为本身变成了“急”的来源;出借人则无法收回本金,还存在过河拆桥无法获得利息的风险。
个人之间的互助借贷值得提倡,但必须守住底线。希望广大群众增强金融法律意识,清晰认识“高利放贷”的法律红线,“应急”应走正道。遇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应首选向银行申请临时展期、分期,或通过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备案的互助组织寻求帮助。切莫因“救急”心理,使助人者与受助者双双陷入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过桥贷款是合法的吗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集么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