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体商标?立体商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

什么是立体商标?立体商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包装物或其他三维标志。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时必须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否则视为平面商标。

立体商标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例如“费列罗”巧克力。

商品包装的立体形状: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例如迪奥香水“真我香水瓶身”。

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这类商标的特点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一个立体标志,例如麦当劳的大“M”商标。

带有文字或图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物形状: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或包装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进的文字,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立体商标,例如带有凹形文字和图形的香皂。

什么是三维标志商标 (二)

三维商标,也被称为立体商标,是商标的一种独特形式,它在注册和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不同于我们常见的平面商标图案,三维商标以立体物质形态出现,可以在商品外形、容器或是其他位置体现。这使得商标的保护更加全面,也使得《商标法》更加完善。

虽然三维商标具有独特的保护价值,但并非所有的三维标志都能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些形状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具体来说,这包括三种情况:1、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例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比如剃须刀的形状、切菜刀的形状等;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比如轮胎的形状等。

因此,对于三维商标的注册,需要综合考量商品的特性与形状的功能性,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创新性。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在实际操作中,商标局会对申请的三维商标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三维标志,将不予注册。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过度保护,防止市场混乱。

总之,三维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注册和保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创新性。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什么是三维商标? (三)

三维标志商标,又称立体商标或外形商标,是指由长、宽、高三种维度构成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与传统平面商标不同,此类商标以立体物质形态呈现,其形态可以体现在商品外观上,也可能出现在商品容器或其他位置。

2001年《商标法》修订,增加了这一新内容,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三维标志商标的独特性在于其三维空间属性,这使其在视觉上与传统商标有明显区别,有助于显著增强商标识别度和记忆性。在现代商业活动中,特别是对于具有独特设计的包装或产品而言,三维标志商标成为保护品牌、区分市场竞争对手的有效手段。

三维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需要考虑到其立体属性和视觉效果,这通常意味着需要提供多角度的图像、模型或3D打印件以全面展示商标的外观。此外,与平面商标相比,三维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条件可能更加复杂,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申请。

在实际应用中,三维标志商标能够为品牌塑造独特的视觉形象,提升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和忠诚度。对于设计独特、包装精美的商品而言,三维商标更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合理的商标管理和保护策略对于维护品牌价值、避免侵权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三维标志商标作为现代商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特性、识别度和保护性使其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依法注册和合理使用,企业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品牌,抵御市场挑战,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究竟什么是立体商标? (四)

立体商标,是指以立体标志、产品的外形或产品实体包装的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

这是一种三维立体结构的商标。最为著名的带有流线型弧度的美国可口可乐饮料瓶形状就是一种立体商标。

2001年10月27日,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首次明确将三维标志或立体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自2001年12月1日,中国开始对立体商标的法律保护。

立体商标通常可以分为以下4种:

与商品无关的普通立体图形

商品包装的外形

商品本身的外形

商品一部分的外形

1.与商品无关的普通立体图形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立体商标,通常是平面图形商标的立体形状。这类立体商标由于和商品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它的显著特征较强,申请和注册比较容易。

例如,使用在麦当劳餐厅上的小丑造型、米其林的轮胎人、劳斯莱斯的小飞人等。

2.商品包装的外形

把商品的包装外形注册为立体商标是众多企业采取的一种商业竞争策略,尤其是对于酒精或非酒精饮料、调味品、食品、香水等行业,包装瓶的外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可口可乐饮料瓶、马爹利名士干邑酒瓶、雀巢的酱油瓶外形、费列罗巧克力等商品外包装。

这些商品的外包装造型独特,如果去掉包装上的文字标贴,消费者也能够根据外包装来加以区分。

3.商品本身的外形

在传统的观念里。商标必须是商品以外的标志,任何商品本身的特征,包括商品本身的外形,不可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将商品本身外形注册为商标已经成为可能。

例如ZIPPO(之宝)方边圆角的打火机外形、伟哥蓝色药片外形都是立体商标。

4.商品一部分的外形

有时候,并不是商品的每个部分都能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但是并不排除该商品的某一个部分具有特殊的形状,从而能产生显著特征,单独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例如HERMES(爱马仕)用在箱包上的小锁子商标、Jeep(吉普)汽车的前脸栅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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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了这些纯粹的立体商标,立体形状还可以和文字、图形以及颜色组合一起组成更复杂的组合商标。

《商标法》第12条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该条款是针对申请立体商标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以下三种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立体商标是通过三维的形式再现,有一定的特殊性,商标局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对于立体商标,尤其是“商品本身外形”的立体商标的审查相对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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