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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途径?
阐释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13-14条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7条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包括异议途径、无效宣告或不予注册复审途径、商标管理案件途径以及司法途径。
(1)异议途径:当事人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并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无效宣告或不予注册复审途径: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商标管理案件途径: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4)司法途径: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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