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25两高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之五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解读2025两高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之五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张毅,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委员、东卫全国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主任

李雪,东卫全国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中心秘书长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法释〔2025〕5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5解释”)以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该司法解释于2025年4月26日起正式施行。虽然假冒专利罪本次未予以修改,但实务中对多次实施、查处时未销售、已销售和未销售并存的情形,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入罪情节、量刑幅度上均进行了修改,增加的“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规定。《2025解释》对两个罪名的定罪量刑罪作出了较大修改、增加,对司法实务将产生巨大影响,东卫全国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中心对《2025解释》进行系列梳理研究。

一、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规定

1. 假冒专利罪(未修改)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次修改对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入罪情节、量刑幅度上均进行了修改。

修正后

修正前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主要修改理由如下: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进一步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威慑,根据各方面意见,2020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入罪门槛由“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主要是考虑在某些情况下,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的侵权者获得的违法所得并不多,但可能具有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量、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很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情节,需要给予刑事处罚。

二是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提高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罚,将本罪的刑罚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新旧司法解释修改对比

(一)假冒专利罪新旧司法解释修改对比

《2025解释》对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解释”,已废止)作出了调整,新旧司法解释对比如下:

法释〔2025〕5号

法释〔2004〕19号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

(一)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

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的;

(三)假冒两项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的;

(四)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

(三)假冒两项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修改主要内容:

1. 降低了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入罪标准

《2004解释》规定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2025解释》改为“三十万元”,降低了入罪标准。

2. 新增入罪情形

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中,新增“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的”。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新旧司法解释修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但是对应的“其他严重情节”并无具体标准,本次《2025解释》对《2004解释》进行修改,并对“其他严重情节”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如下:

法释〔2025〕5号

法释〔2004〕19号

第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的;

(三)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的;

(四)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或者已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的。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主要内容:

1. 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由十万元改为五万元,入罪标准降低。

2. 新增四种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

(一)假冒专利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2025解释》的规定,笔者将定罪量刑标准梳理成相应表格,方便对比查找。最新假冒专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序号

情节

情节严重

1

违法所得数额

10万元

非法经营数额

20万元

2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

3

假冒两项他人专利

违法所得数额

5万元

非法经营数额

10万元

4

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违法所得数额

5万元

非法经营数额

10万元

5

其他情节严重

-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2025解释》的规定,笔者将定罪量刑标准梳理成相应表格,方便对比查找。最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序号

情节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

1

违法所得数额

5万元

2

销售金额

-

10万元

3

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违法所得数额

-

3万元

销售金额

-

5万元

4

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复制件数量

-

1000份(张)

5

1. 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

2. 已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与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合计

销售金额

-

30万元

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违法所得数额

-

9万元

销售金额

-

15万元

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复制件数量

-

3000份(张)

其中,根据《2025解释》第28条的规定,相关定义为:

1.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 “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3. “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本次修改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侵犯知识产权罪修改后的全面解释,更对知识产权犯罪认定和辩护具有重大影响,作为刑事律师必须及时学习、总结,便于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因此作者后面再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其他修改内容撰文梳理。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许永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1月第1版,第199-200页

作者简介:

张 毅 律 师

东卫全国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中心

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主任

张毅律师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委员,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执业10年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办理过近百起刑事案件,包括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同时专注于办案领域的辩护与研究,发表过职务犯罪研究系列、环境资源犯罪辩护研究系列等系列文章,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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