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是中国自1997年起实施的一项重要农村土地政策,将耕地承包期延长30年,并在2024年启动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整省试点。这一轮土地承包确权政策明确保障了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稳定,遵循“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禁止打乱重分承包地。确权过程中,强调权属清晰,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新承包期内继续有效,并对新承包期进行统一变更。同时,针对特殊情形,如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等,也有相应的政策规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有哪些政策 (一)

答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承包期限与起始时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30年,从1997年起算,到2027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将继续延长30年至2057年,遵循“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禁止打乱重分。确权核心原则:一是稳定承包关系,以第一轮承包为基础,原承包地原则上保持不变,保障农户承包权长期稳定;二是禁止普遍调整,“小调整”仅适用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要经村民会议2/3成员同意,并报县级政府批准,且不得借机提高承包费;三是权属清晰,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新承包期内继续有效,证书记载期限统一变更。特殊情形处理: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的,可保留承包权或允许流转;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需交回耕地和草地。营造林地及“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超过30年。权益保障: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承包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按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地可依法流转,但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操作建议:可通过村委会、农业农村部门查阅承包合同或权证,明确个人权益。若出现权益纠纷,可协商、申请仲裁或诉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合法权益。需注意,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略有差异,建议以当地农业部门最新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相关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
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主要有颁发、补发(换发)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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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如何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三)
答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承包方式的合法性:
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用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家庭承包的特殊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合同的批准流程:
村民同意:土地承包合同需经过集体村民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
政府批准:合同还需得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规性:
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依法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用承包制,不可采用租赁制。
优先承包权的保障: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若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综上所述,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需综合考虑承包方式的合法性、合同的批准流程、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规性以及优先承包权的保障等多个方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从而保障农民权益及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2028年农村土地承包最新政策 (四)
答在2028年农村土地承包最新政策下,以下几类人将无法再承包土地:
1. 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
若你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将自己的农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到了2028年之后,你就不再是村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回你的土地,并不再承包给你。
2. 土地废弃,承包时间在2年的:
根据我国相关条例规定,若在承包期内将土地放弃或者长期搁置,时间超过2年,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的。那么土地承租期限到了之后,国家将不会承包给你。
3. 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我国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会在村民同意的基础上,将土地征收的钱平均分配给被征收的农民。此时也就意味着土地被国家征收,变成了国有土地,而被征收的农民就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新生人口:
根据最新条例政策和条例规定,在未来我国还会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也就是意味着,若没有特殊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还会根据上一轮的方式进行承包,比如:家里有刚出生宝宝的,还是无法获得土地,家里人口有缩减的,还是会维持原样,不会减少土地。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紫律云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