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我国宅基地管理迎来了一系列重要的新规定。这些新规旨在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包括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对宅基地面积设定了明确的审批标准。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村庄建在盐碱地或荒滩地上,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此外,新规还强调了宅基地的只能用于居住,不得进行商业开发,这一系列规定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

2024年宅基地新规定包含了哪些 (一)

2024年宅基地新规定包含了哪些

1、违犯一户一宅规则的农人要收费

根据规定,乡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则,也便是说一户人家只能审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但是在这次地皮确权中,却发现乡村存在很多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家的政策是,假如一户多宅的农人情愿退出宅基地可取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假如想持续拥有宅基地的话必须付费才能够持续使用。

2、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人要收费

在我国,各个地方的乡村都对宅基地的标准面积做了规定,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差别。以河北省举例阐明,当地乡村宅基地标准面积是200平方米左右,而城市或近郊的面积是120平方米左右。当地规则关于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将收费使用,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超出20平方米就要开始收费了

3、改动地皮性质的农人要收费

我们都晓得,从前国家对地皮的管控力度还不是很大,因而就出现了一些农人擅自将耕地、荒地改形成宅基地的景象。的确,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相对不容许出现的。农人擅自改动地皮本质建房的,被有关部门发现后会强迫进行撤除,实在不能撤除的需求缴费才能持续使用。

宅基地不符合规划怎么办

1、协商处理。争议双方可以尝试协商,以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2、土地确权。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以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规划要求。

3、行政诉讼。如果协商不成或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

4、土地利用现状保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6、限期拆除令。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政府可以发布限期拆除令。

7、改变土地用途或修改规划。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修改规划,以符合规划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办法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以地方政府发布的信息为准。

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二)

1. 为促进新农村建设,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

2. 《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通过不同方式完成农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展现新农村新风貌,全面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3. 到2021年,全省计划建设2000个美丽乡村,并力争到2025年达到1万个。

4. 在乡村规划体系方面,将优化村庄布局,高质量编制村庄规划,强化新农村建设规划监管,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5. 在农村住房建设方面,将推广绿色环保技术,引导农村住房改造,并确保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6. “空心村”治理将分类推进,农宅空置率30%~50%的村庄目标是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

7.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包括村容整修、户用卫生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

8.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发展特色产业、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强化组织保障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建设任务的责任分工。

9.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强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实施城乡规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河北省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 (三)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1、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3、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4、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出卖、赠与、入股、联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5、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6、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且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河北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四)

河北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若是满足基地管理办法和生育条例的,每户补贴标准为十二万元,且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不能够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转卖、侵占等。

一、河北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完全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回收补偿标准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享受本政策补贴选定别墅,政策补贴标准每户12万元,新民居认购价格每平米1200元。

2.本户的评估总价加上政策补助不够认购130平米别墅又没有条件补齐差款的,可以选定100平米公寓楼房一处,评估资产带发放楼房钥匙是一次性退给本户,具备选定别墅条件的户自愿选定公寓楼可以满足本人意愿。

3.对于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户拥有二块宅基地或者多宅的,无论原有几处房产,只能选定认购一处别墅,其他房产按评估价格给与补偿,多出的宅基地依法收回复耕。

4.新村内最多可照顾该户选定认购两处别墅,第三子(女)包括第三个子女在内的子女,照顾其新村100平米公寓楼。尚未结婚的子女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户口本向本村委会申请,可享受本条政策。结婚后,已享受本村购房补贴政策,又搬回男(女)方居住地,村委会有权收回新民居。

5.有本村户口,无房产,且不再村内居住,长期在外工作的可享受分给100平米公寓楼政策。

6.对于本村的非农业户(只限整户,不对个人),在村内长期连续多辈居住目前仍在村内居住的且本户有宅基地证有房产的户,可照顾享受认定别墅政策。对于无宅基地证有房产的户,可照顾其100平米公寓楼一处。

7.对本村的非农业户,不在村内居住,有宅基地证,有房产的(包括有宅基地证或有房产的)均照顾100平米公寓楼一处。无宅基地证,无房产的可照顾其按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购买100平米公寓楼。

8.本村农户其子女已转非,尚未就业且未结婚,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及户口迁入证明项村委会申请可享受100平米公寓楼的照顾政策,该公寓楼不允许出租、出售,长期不住的(连续半年)由村委会收回。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特点有: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综上所述,河南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在上文已经进行了详尽的说明,且农民对于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拥有权和转让权,宅基地和土地是属于国家和公民共同所有的。

2019年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五)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

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第十一条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二)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第十四条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设。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第十五条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依法调整宅基地,应当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未在三十日内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仍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河北宅基地6大重要变化。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紫律云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