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是什么?
- 2、刑天法务信用修复:《信用修复证明》稿成发为多家法院文书范本
- 3、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 4、第一次醉驾一般怎么判 罚金多少钱 7个典型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 5、《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2021年税务师考试(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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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还是一年期贷款利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例:2015年2月,下岗工人朱某作为借款人、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作为保证人和沁阳某银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2015年2月10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和作为信用担保人李某与借款人朱某签订了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三方分别签字盖章。2015年2月11日,沁阳某银行与朱某、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签订了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朱某的丈夫于某作为配偶也签字确认。
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沁阳某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2015年2月12日将80000元贷款给朱某,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0日。
逾期后,朱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2016年9月9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按照合同约定将朱某违约未还款的59995.35元本金及3124.64元利息共计63112元代为偿还。
后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偿还63112元。
刑天法务信用修复:《信用修复证明》稿成发为多家法院文书范本 (二)
最佳答案 为帮助失信市场主体恢复正常信用状态,恢复、增加其市场交易机会,促进全社会的诚信水平的提高,刑天法务将该文本在网络公开,供信用修复申请人和办案机关参考。
山东省临沂市**区人民法院
信用修复证明
文书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__与被执行人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_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本院现已删除对被执行人__采取的纳入失信信息及屏蔽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__相关信息,_的信用已修复。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对_予以信用惩戒。
特此证明。
法院公章
年月 日
2022年6月23日
上海闵行法院出具首份 《信用修复证明书》
为涉诉小微企业删除失信信息
对其进行信用修复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
案情简介
原告小刘与被告“信科”公司
因劳动合同纠纷涉诉
经法院审理判决
“信科”公司需支付小刘
绩效工资等总计26.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
“信科”公司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小刘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
法院依法对“信科”公司采取冻结银行账号
限制消费、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
由于“信科”公司一直未能筹措到足额资金
也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陷入僵局
5月26日,“信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康
向案件承办人反映
“信科”公司是家小微企业
疫情使本就经营困难的公司不堪重负
法院依法对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后
公司的经营状况更是雪上加霜
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他一直积极筹措资金
希望妥善处理这起纠纷
但目前离本案执行标的额还有不少差距
恳请法院能帮助沟通,促成双方和解
案件承办人了解到相关情况后
迅速与小刘取得联系
向其说明了“信科”公司
希望与其达成和解
一次性了结案件的想法
经承办人数次与双方耐心沟通、说理释法
该案于6月14日恢复执行
双方通过智慧执行“微法庭”系统
以异步审理的方式
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并签署了电子谈话笔录
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25万元
并解除相关限制措施
随后本案执行到位25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自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履行完毕后
小康表示“信科”公司虽然是家小微企业
但企业信用对于公司
以及法定代表人本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希望法院能够结合实际情况
依法修复其信用
并向法院提交
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材料
经合议庭讨论
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闵行法院运用信用修复机制
向“信科”公司出具 《信用修复证明书》
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
小康收到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书》后
当庭表示感谢
“上海闵行法院想企业所想
为小微企业修复信誉
法院的纾困解难
让我们轻装上阵!”
执行法官说
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他们的生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在本轮疫情的冲击下,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巨大压力,生产经营遭遇诸多困难。为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有序运转,上海闵行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此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 利用信用评价机制,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探索建立当事人信用修复机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
本期作者 :谢天宇
执行局法官助理
近日,江阴法院发出首份《个人信用修复证明》及首份《企业信用修复证明》,这是江阴法院探索个人和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向激励的重要举措。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公开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后该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据其介绍,因前期个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所以迟延履行,现已有所好转,故积极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江阴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考虑到客观上各金融机构、单位之间可能存在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共享不畅的情况,为了避免被执行人因本案信用修复后仍会被惩戒的可能情形,江阴法院决定向其出具《个人信用修复证明》。
申请执行人无锡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江阴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后法院依法足额扣划了河南某公司银行账户名下的银行存款,全额执行到位。后江阴某公司提出,其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河南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且其是国资公司,请求法院能够将其从失信名单中予以删除。江阴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考虑到客观上各金融机构、单位之间可能存在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共享不畅的情况,江阴法院向其出具《企业信用修复证明》。
《个人信用修复证明》及《企业信用修复证明》明确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被执行人信用已修复。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上述二案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江阴法院始终把依法制裁失信、鼓励诚信,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江阴法院将会同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逐一排查,为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通过鼓励和支持守法诚信行为,促进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应褒扬、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现在我们公司的‘污点’被抹除了,可以‘满血’走出高额成本困境!”4月25日,拿到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开出的《信用修复证明书》后,宿迁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代表精神振奋!
2017年4月,宿豫法院在执行唐某与当地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这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已资不抵债,法院对该案启动“执转破”程序,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为保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债权人权益最大化,法院对该公司进行出售式重整。
“但是因为信用等级低,我们公司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背负了很高的成本,破产重组进入了困境。”该公司代表介绍。考虑到企业重整过程中,因被纳入失信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日前,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职权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并通知,有效推动涉案公司顺利重整。
为了解决这个现实难题,帮企业“满血复活”。结合宿迁市开展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该院启动1+4专项行动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机制,于4月中旬,决定为该公司失信信息予以删除。并依法发出全市首张《信用修复证明书》。
据了解,近年来,宿豫法院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诚信宿豫建设,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先后为1425家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企业办理信用修复。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宿豫法院按照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综合运用信用修复、教育督促、“执转破”、失信约束等措施,对失信企业进行专项治理,有效推动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信用水平总体提升。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 通讯员 刘祝羽
日前,南山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黄某某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依法审查后,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证明书》。本案系全市首例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案件。
南山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未向南山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南山法院依法于今年4月11日将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受到失信惩戒,黄某某陷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黄某某一方面懊悔自己的失信行为,一方面又苦恼公司生意不景气,不能一次性付清被执行款项。执行法官在了解黄某某想法后,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向其宣讲了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黄某某听后深感受用,表达了还清欠款的态度和信用修复的请求。
6月1日,被执行人黄某某向南山法院申请对其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同时递交了近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万元的付款凭证及分期履行债务的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向南山法院如实申报了财产。
南山法院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经评议认为被执行人黄某某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决定向其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证明书》,暂缓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措施,暂缓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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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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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手段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具有重要意义。依靠法治,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是发展经济、唤醒经济高质量发展“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生动场景的最佳途径。企业一旦失信,将面临诸多不便。但是否所有失信企业都应被“一棒打死”?
2022年5月27日,万柏林法院向被执行企业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全市法院首份企业《信用修复证明》。
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三)
最佳答案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主要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
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意外事件
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第一次醉驾一般怎么判 罚金多少钱 7个典型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四)
最佳答案中国的酒文化可谓是博大精深,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比得上,毕竟咱们喝酒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但是有的时候,喝酒不一定是好事,比如酒后失态,酒精中毒。更有甚者,酒后驾驶,把个人和社会的安危置之不顾,导致严重的后果。有的人认为,自己喝少一点,不碍事,研究表明,酒精对于人的视觉、听觉、判断力都有非常大的影响,还容易疲劳,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司机酒后在等红绿灯的时候睡着了。如果是在高速行驶的时候睡着,又是另外一种结局了。现在国家已经把醉驾列入了刑法,近些年醉驾的情况有所下降,那么醉驾到底如何判刑,罚金是多少,这都是很多司机好奇的问题。今天我们通过7个典型的真实案例,来给大家一个警示。
警察查酒驾
在此之前,我们先说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驶的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罚金多少,要看主刑重不重。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在执法上面,几乎是没有漏洞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将被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例一:醉酒在道路上挪动车辆撞上后方停放车辆,被判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罗某将一辆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于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当晚9时30分许,在醉酒后认为该车摆放不规范即驾车重新摆放,在倒车过程中与赵某停靠在泽鸿路二段与玉竹路交叉路口处的川Q×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罗某传唤到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l50.27mg/100ml。2016年2月26日,经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经罗某申请,2016年3月18日,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法院一判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罗某虽然免了刑事处罚,但是从此有了案例,罗某不服申请二审改判无罪,维持原判。很多人认为只是挪个车,没什么影响,实际上只要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上”开车,就算酒驾。
案例二:把车交给醉酒人员驾驶,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军驾驶自己的×××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约被告人刘某鹏到田家寨镇泗洱河村逛六月六会场,期间二人一起饮酒,17时许,二被告人准备回家时,被告人刘某军在明知被告人刘某鹏醉酒的情况在将自己的×××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交由刘某鹏驾驶,二人行驶至大湟平公路土门关乡红岭村路段时被当场查获。2021年7月30日,经西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鹏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刘某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军明知被告人刘某鹏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刘某鹏驾驶,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鹏、刘某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鹏、刘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鹏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法院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把车交给明知醉酒的人驾驶,实际上也是一种危险驾驶的行为,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否则借个车出去,送个案底回来就不好了。
案例三:严重醉酒驾驶撞上货车,被判拘役二个月,罚金四千元
2020年9月26日1时00分许,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路20高中检车线以东200米路段时,与同排车道张某某驾驶的辽B×××××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受损。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检测,孙某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经责任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孙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8.44mg/100ml。
案发后,孙某赔偿辽B×××××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吴某人民币15000元,孙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书证;被告人孙国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国栋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提请法院依法惩处,法院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在个案件中,有两个加重的情形,首先是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另外就是酒精含量超过了200mg/100ml,所以就没有判缓刑,要在里改造两个月。
案例四:醉酒驾驶在红绿灯睡着了,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七千元
2021年7月3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B×××××银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西青区赛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谊花园小区门口红绿灯处时停车进入睡眠状态,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在逃人员信息、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视频截图、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居民信息表、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采集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本案中罗某某酒精含量超过了200mg/100ml.属于从重的情形,不过好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被判了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和主刑相适应,所以高一些,金额为7000元。
案例五:因洒驾被处理后,再次醉驾,被判拘役一个月,罚金3000元
2019年09月24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08.91mg/100ml)后驾驶辽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甘井子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辽学鉴【2019】毒鉴字第937号等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再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过,又醉酒驾驶,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法院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某酒精含量不高,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由于是累犯,以前因为酒驾被处理过,所以被判了实刑,到里面改过自新一个月,再罚3000元。
案例六:前科人员醉驾被查,拘役一个月,罚金3000元
朱某于2021年8月6日20时58分许,饮酒后驾驶辽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锦州市古塔区,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车辆照片,提取血液样本图片及封装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中,朱某作为有前科的人员,仍然不顾法律的规定,驾酒驾驶,属于从重处理的情节,所以尽管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仍然要被实刑,要在里面过一个月苦日子,如果出来后再犯,估计就不是一个月了。
案例七: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
2021年6月8日22时38分,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越山路与德胜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白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2.84mg/100ml。白颜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能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无证驾驶,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这个案件中,白某有两个交通违法行为,首先是驾驶无号牌车辆,另外就是醉酒驾驶。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所以被判二个月的实刑,再处罚金5000元,白某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骑国标电动车了。
一般而言,如果没有加重处罚的情形,都是会被缓刑,罚金一般是1000元起步,到案后要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认罪认罚。至于判无罪,那就不要想了,只要酒驾开车上路,被抓一定会留案底的,特别是在职公务人员,影响比较大。更不要做小聪明,比如在警察来之前喝上一口,那除了会加重处罚外没有任何意义。还是那句老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2021年税务师考试(3-16) (五)
最佳答案多选题
1.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 )。
A.丙因家里临时有事请同事代值夜班
C.甲收银员因疏忽少收了顾客徐某30元购物卡
D.戊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E.丁商场承诺“假一罚十”
2.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A.诉权
B.胜诉权
C.受领权
D.处分权
E.保全权
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B.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C.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E.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下列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B.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C.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D.公司清算程序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非破产清算程序
【参考答案及解析 】
2.【答案】ACDE。本题考核债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
3.【答案】ACD。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B、E错误。
4.【答案】ADE。本题考核清算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答案】ABCD。本题考核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A正确。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所以选项B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所以选项C正确。公司清算程序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非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破产法》的规定,非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所以选项D正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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