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泰安11月15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郑秀娟 孟令羽)2021年11月2日,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审宣判。肥城市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肥城市宣判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被告人李某甲本是四川成都某高校一名女大学生,长相姣好、本应拥有一个光明的前途的她,却因沾染上吸毒的恶习,一步一步走上了不归路。
2019年9月,李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考虑其有孕在身,最终判处缓刑一年。这本是一次改过自新的好机会,然而,李某甲却不思悔改,缓刑一结束,就又重操旧业,以销售化妆品做伪装,干起了零包贩卖冰毒的勾当。
李某甲觉得,躲在李某乙的身份信息后面,自己就可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毕竟,她们两个人是亲姊妹,账户上有资金来往是很正常的事。却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一个新罪名——“自洗钱”罪。经核实,截至2021年3月11日李某甲被抓获前,其通过该方式转账毒资3780元。
2021年9月,肥城市检察院以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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