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钱
比起“书到用时方恨少”,“一分钱难倒英雄汉”有时似乎更能表达出一些朋友怀才不遇而又不得不面对生活压力的心理状态。“所以钱才是最重要的啊”——当我们不得不折服在现实面前,当有的人一次次抛弃理想与原则,而选择“金钱”时,这样的结论似乎能缓解一些初初的不堪,甚至可以获得一定的慰藉。遥想起梦中的诗与远方,喃喃道“大家都是这样做的,我没有选错。”
在诉讼纠纷中,民事案件离钱永远都是最近的那一种诉讼,“付多少”、“赔多少”可能不是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但他们通常都是原被告之间最执着的核心问题,有的甚至是道德里人性的试金石。
例如在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诉讼中,从小一起长大的李某王某关系十分要好,2010年李某找老朋友王某借了10万元,李某拿到钱后虽然给王某打了个借条,但之后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到了2021年,王某恰逢中年危机,上有老下有小,家里开销入不敷出,加之李某总是不愿还钱,王某最终忍无可忍将李某起诉到法院,也很快获得了胜诉的判决,但到了执行阶段,李某两手一摊,表示自己这几年混的不好,早就离婚现在单身光棍一个,一穷二白,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王某听后怒急攻心,差点晕倒在法院大厅,还好被现场围观的群众及时扶住,之后经热心的办案人员调查发现王某原来有辆价值30万的宝马,但就在判决生效前2个月,王某把车以2万元的低价卖给第三人赵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考虑到这个交易是发生在判决生效前,执行法官也不能强制查封该车辆,王某再次欲哭无泪。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为了解决像王某这样的处境,早期的《合同法》及现在的《民法典》均做了相关规定用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有学者认为本次《民法典》的修改改动较大也存在一定的过度维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当王某发现李某低价卖车后,他可以通过收集证据证明李某的售价远低于市场价值,并且买家赵某对此是明知而故意买车时,王某就可以通过起诉要求撤销这一买卖行为,撤销后案例中的宝马车就恢复到李某名下,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标的予以处理。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王某起诉李某和赵某产生的必要费用,即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债务人李某承担。
虽然上述规定为王某的维权提供了合法渠道,但是如果赵某坚持称自己只是一个不懂车的,捡了便宜买到李某的车,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赵某确实在交易中支付了一定的对价,而王某也没有证据直接证明买家的这种明知的恶意,根据《合同法》,王某则无法维权。
《民法典》中的更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对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的规定进行了更新,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此规定,一方面增加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将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另外一方面,对于债务人的相对人,即案例中的赵某,在赵某不承认低价购买的事实时,只要王某能从客观证据证明赵某是应当知道的,或从普通人的观点,从常识看赵某对此交易的不合理是应当知道的,那么王某也可以通过诉讼对此交易进行撤销。
维权的时效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让交易不至于长期处在一个不确定可撤销的状态,法律对王某的维权也有时效的限制。《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均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王某在得知李某低价转让车辆后,必须在1年内提起诉讼,最长不得超过交易发生五年。
略有争议的五百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是对债权人撤销权新设的内容,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从债权人的角度,对这样的规定肯定大快人心。但对债务人和其相对人来说,有的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会扩大打击范围和后果,因为在实践中,债务人和其相对人之间的交易很有可能并不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还有可能涉及到其他正常的交易,将交易撤销全部确认无效可能会损害到债务人相对人的利益。这就如为了去一家瓷器店拿回自己的被盗的瓷器,而将其他店内的瓷器都打碎的行为。当然,今后最高院是否需要对此增设新的司法解释,仍有商榷的余地。
最终还是伤感情
也许兜兜转转,几经波折,王某最终撤销了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不合理交易,但是得到这样的结果时,距离王某起诉的时间可能已经过去了1年或2年。耽误了时间,还让以前把酒言欢的老朋友变成了现在一言不发的仇人。遥想借钱当初那种做好事的心情,王某心里也很百味杂陈,而在今后面对其他朋友想要找他借钱时,王某可能也暂时不知道该如何回应,一句话形容——谈钱最终还是伤感情。
对于撤销合同,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