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约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若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求增大,能要求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吗?
小张出生于2012年,父母于2020年离婚,双方约定小张由父亲张某抚养,母亲于某不承担小张的任何费用并享有探望权。
随着小张年龄的增长,学习生活支出日渐增加,张某的经济压力逐渐增大。张某多次要求于某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于某以协议约定其不承担抚养费为由予以拒绝。
双方协商无果,小张遂诉至区法院,要求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随着小张年龄的增加,特别是其即将进入初中学习,其生活和教育的费用将明显增加。故对小张要求母亲于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小张的生活需要、于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结合判决作出之日前的抚养费已由张某支出的实际情况,判决于某从2025年5月起每月向小张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珊表示,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更加融洽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记者 袁询 通讯员 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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