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两人对彼此照顾一世的承诺,是两个人相伴终生的约定。婚姻和爱情不同,婚姻要的是长长久久的生活,所以婚姻中的彼此照顾非常重要。
下面这份离婚纠纷案例中,女方生病,男方却不管不顾,这又得多伤女方的心啊!
女方生病,男方不仅不照顾女方,连医药费也不出
原告:女,生于1993年,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被告:男,生于1988年,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原告(女方)诉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女方、男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
1、要求与男方离婚;
2、要求将婚生孩子判决给女方抚养,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每月500元;
3、要求将陪嫁的东西:电动车一辆(价值3500元)、金耳环副(价值2500元)、金项链、金戒指、电视柜、电视机、洗衣机、电热器及随身的衣物等判决给女方所有;
4、要求男方承担女方住院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吃饭)共计5600元;
5、要求偿还借女方家的现金8000元;
6、诉讼费要求由男方承担。
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我与男方于2018年农历2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18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男孩,现在由男方抚养。
婚前由于双方系媒人介绍的,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我与男方及其男方的哥、嫂一同到新疆去打工,双方之间的关系还可以。
2019年3月我在兰州省妇幼保健医院住院生孩子,由于是剖腹产,费用高,男方医药费不足,曾向我娘家借钱8000元,用于她生育孩子的医药费,这笔钱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偿还给我的娘家。
在坐月期间,双方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我对家务活干得不好,不合男方母亲的心意,男方的母亲经常辱骂我,男方为此也经常打骂我,为此我曾离家4次,男方及其家人没有叫过,每次都是我的母亲将女方送到婆家。
2021年1月,我下腹剧痛,要求男方将我送到医院治疗,男方不愿意,还辱骂我,让我去做饭。我疼痛难忍,只好求助娘家的母亲,由娘家的母亲将我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肠梗阻”。
我母亲给男方打电话,男方不理,户口簿也不给,再三索要才给户口簿。我住院18天,男方及其家人都没有露面,医药费都是我娘家人支付的,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也是父母支付的,我对于男方的行为非常气愤。
夫妻有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一方有病,一方有照顾、给予治疗的义务,但在我住院期间,男方没有尽到一个作为丈夫的责任与义务。
我在医院的一切费用全由父母承担,各种费用约5600元,现在要求男方承担,经过这件事情,我认为双方之间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起诉离婚。
综上,我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为了双方以后的生活,现起诉到法院,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被告(男方)辩称:1、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2、如果女方坚持离婚,请求判令婚生长子由他抚养,由女方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3、诉讼费由女方承担。
一、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男方与女方自结婚以来,对女方一直关怀备至,小心呵护,但女方却并不珍惜,动不动就以各种理由往娘家跑,甚至有时候离家出走后并没有回娘家,男方不得不报案寻找女方。
女方自从最后一次私自离家出走已达半年对孩子不闻不问,甚至在孩子住院期间都没来看孩子一眼,更别说照顾孩子和支付医药费了。故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间隙的原因是由女方的不珍惜所致,尽管如此男方选择原谅女方,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婚生长子由男方抚养,并由女方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法规定,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由于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女方很少照顾,目前女方对孩子不闻不问已长达半年之久,忽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婚生长子的抚养应判归男方,同时由女方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
三、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其应承担各种家庭债务的一半64000元。自从结婚后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家庭开支日渐增多,再加上孩子和女方住院治疗费用等,男方共负债128000元,此为家庭共同债务,如果女方坚持要求离婚,其应承担各种家庭债务的一半64000元。
综上所述,男方认为女方所提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支持男方的答辩请求。
法院审理及判决
女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表、出院证明及医疗费报销凭证的证据,经男方质证,男方无异议,对证据予以认定。
男方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女方生孩子时借女方娘家8000元的事实表示认可。对女方结婚时购买的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男方称因孩子生病无钱治疗变卖掉了;男方陈述所欠128000元的外债,经女方质证,女方表示属于婚前的事,不知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女方与男方于2018年农历2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18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关系尚好,2019年3月女方在医院住院生育孩子。
女方生孩子时因住院费用紧张,男方向娘家借钱8000元,用于生育孩子的住院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几次矛盾,女方回娘家居住,后被送回。
2021年1月女方因病需住院,女方要求男方将其送往医院,男方未送,女方娘家人将女方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男方未到医院伺候女方,也未缴纳住院费。
女方出院后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21年4月女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返还陪嫁物,承担医疗费及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
原、被告依法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了孩子,应和睦相处,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只要相互包容,互谅互让,婚姻关系完全可以维持。
男方在女方生病住院期间既不服侍女方,也未积极筹措医疗费用的行为是错误的,男方应负起丈夫的责任,为给孩子营造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女方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女方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女方与男方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女方承担。
书写君的情感解读
在这个案例中,在女方的陈述中,处处透着一种无奈和卑微。
“由于我对家务活干得不好,不合男方母亲的心意,男方的母亲经常辱骂我,男方为此也经常打骂我。”
“我曾离家4次,男方及其家人没有叫过,每次都是我的母亲将女方送到婆家。”
“我下腹剧痛,要求男方将我送到医院治疗,男方不愿意,还辱骂我,让我去做饭。”
对此,男方虽然有其说词,甚至还要求女方承担一半账务,64000元,但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女方生病,男方是没有管过的。
“2021年1月女方因病需住院,女方要求男方将其送往医院,男方未送,女方娘家人将女方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男方未到医院伺候女方,也未缴纳住院费。”
一段婚姻,求得不就是在自己生病的时候,能有一个人照顾自己;在自己老的时候,能有一个人陪在身边;在自己开心的时候,能有一个人一起分享吗?
如此简单的要求都不能保证,这样的婚姻还有必要继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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