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是不能变更子女姓名的。但实务中,离婚后,因双方之间存在的许多障碍,通常又难以达成一致。那么,如果一方想变更子女姓名,应当如何操作呢?今天就来讲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非与李某强结婚后于2012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天。2014年12月16日,陈某非与李某强在民政局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天随其母陈某非生活,李某强给付抚养费。
李某强自离婚后至今未给付李某天的抚养费和进行探望,致李某天至今不认识其父亲李某强。李某天作为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具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姓名变更为陈某天。
法律解析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变更姓名的请求,理由如下: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姓名权是其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其有权决定随父姓或随母姓,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原告李某天现已为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作出要求变更姓氏的意思表示既是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又与其现有年龄、智力相适应,而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至于被告李某强答辩提出,原告李某天无法决定更改姓名、更改后影响其生活和学习、公安机关对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有相关规定,但是,被告李某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变更姓名对李某天学习、生活的不利影响,公安部(2002)74号批复是关于父母离婚后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情形,而按《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原告李某天本人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所以,被告李某强的抗辩主张不能阻止原告李某天依法行使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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