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早已不仅仅是个人家事,其已被纳入了法律的规范范围,在民法、刑法等领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惩戒。近日,韶关浈江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家暴方承担损害赔偿2万元。
叶某(男)与黄某(女)于1982年登记结婚,1983年生育儿子叶某一。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叶某向浈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黄某表示同意离婚。黄某还提交了叶某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报警回执、照片以及医院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叶某存在家暴等行为,造成其身体多次软组织挫伤、脑震荡等,并要求叶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与黄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叶某提起离婚诉讼,黄某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黄某主张叶某家暴,并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的问题,黄某提交了叶某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报警回执、照片以及医院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对叶某家暴黄某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故法院酌情认定叶某应支付黄某损害赔偿金2万元。
南方 记者 唐音
通讯员 戴书怡 邹叶凤
【作者】 唐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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