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他只支付到2020年9月份,之后直到我起诉这天再没给过孩子抚养费。”

“我愿意给付孩子抚养费,是她不让我探视孩子,还让孩子不喊我爸爸,我才没有按时给。”

曾经的夫妻离婚后因孩子的抚养费“对簿公堂”,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法院将如何判决?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据悉,吴某与蔡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9月2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次子姓名:蔡某,出生于2012年5月17日,次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个月支付1000元整,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抚养费自2020年9月2日起开始支付)”。双方离婚后,次子蔡某一直跟随吴某生活至今,现就读于固镇县某小学五年级。

蔡某及其代理人(即母亲吴某)多次向蔡某某索要抚养费,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蔡某及代理人(即母亲吴某)将蔡某某诉至法院。另查,蔡某某自离婚后分三次支付抚养费用共计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与吴某在县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婚生子次子蔡某由吴某抚养,蔡某某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等内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各自履行义务。蔡某某未按约定履行给付次子蔡某抚养费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民事责任。故次子蔡某要求蔡某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以前未给付的抚养费,因蔡某某与次子蔡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蔡某某自2023年6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蔡某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驳回原告蔡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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