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是在综合之前婚姻法中关于父母权利义务内容的基础上,从夫妻关系角度进行的规定,强调夫妻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和高低之分。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剥夺对方的该项权利,一方不履行该项权利所包含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请求其履行。

相关案例

张某和李某是夫妻,育有一子张小明。张某认为自己工作繁忙,便将孩子的抚养、教育等责任全部推给李某,自己很少参与。李某则认为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这些责任,遂与张某产生矛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张某和李某平等享有对张小明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共同承担相应义务,张某不能以工作忙为由推卸责任,而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起照顾张小明的责任。

注意事项

平等协商决策: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项,如教育方式选择、医疗决策、兴趣培养等方面,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共同作出决定,不能一方独断专行。例如在为孩子选择学校时,夫妻应充分沟通各自的想法和意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做决定。

共同履行义务:抚养方面,要共同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教育方面,要共同关注子女的学习和成长,包括辅导功课、培养品德等;保护方面,要共同为子女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比如,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共同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会等活动,在子女遇到危险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共同采取措施保护子女。

尊重对方权利:夫妻双方都应尊重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不能干涉或限制对方行使这些权利。如一方不能阻止另一方正常探视子女、参与子女的教育活动等。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共同履行义务,如一方长期患病、服刑等,另一方应承担起主要责任,但仍应保障对方的相关权利,如探视权等。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寻求其他亲属或社会机构的帮助。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集么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