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与和解相关规定

一、调解制度

1. 法院调解

- 基本原则

- 自愿合法原则:调解需当事人自愿,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适用范围限制:特别程序(如公示催告)、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如婚姻效力)等不得调解。

- 程序规则

- 启动方式:法院可依职权建议调解,但需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亦可主动申请。

- 形式要求: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经签收后生效;即时履行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等可无需调解书。

- 反悔权: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及时判决。

- 法律效力

- 强制执行力:生效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 例外情形: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调解协议需其同意,否则无效。

2. 人民调解

- 协议性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可诉请履行或撤销。

- 司法确认:双方可自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裁定有效的协议可强制执行。

- 监督履行:调解委员会需督促协议履行,避免“调而不执”。

二、和解制度

1. 诉讼中和解

- 效力局限:和解协议本身仅为民事合同,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以赋予强制力。

- 反悔后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仅能就原争议继续诉讼,不得直接执行协议。

2. 执行中和解

- 程序要求:协议需书面形式或记入执行笔录,由双方签名确认。

- 救济途径:

- 恢复执行:一方不履行时,他方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申请期限自和解协议履行期满起算)。

- 另诉违约:亦可就和解协议提起违约之诉,但诉讼期间原执行程序终结。

- 履行完毕效力: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后,执行程序终结,不得恢复执行。

三、特殊程序中的规则

1. 二审期间和解

- 未经法院确认的庭外和解协议无强制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仅能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2. 执行异议之诉

- 案外人主张所有权排除执行的,需通过确权判决或形成判决证明权属;给付判决仅产生债权,无法直接排除执行。

3. 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

- 和解协议可转化为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签收后生效,反悔的需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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