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13|论表见代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认定

——以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为视角,看个人犯罪行为对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影响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8)闵民二(商)再初字第4号

入库编号:2023-16-2-111-003

关键词:民事 租赁合同 个人犯罪行为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同一法律关系

裁判要旨:个人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个人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单位以及犯罪行为与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单位以个人无权代理为由抗辩,则需判断该行为是否使对方足以相信其能够代表单位而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该犯罪行为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单位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王某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管、扣件用于指定工程。丙公司依约交付租赁物,王某等人签收。债权转让:丙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甲公司,王某向丙公司负责人支付了一张5000元的乙公司银行支票作为押金。纠纷产生:乙公司未付租金,甲公司发函解除合同未果,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租、违约金及返还租赁物。原审与再审:原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甲公司。乙公司以送达瑕疵、债权转让未通知、王某无权代理且涉刑为由申请再审。再审另查明王某长期冒用乙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行骗,已被判刑(但涉案合同未被列入其刑事犯罪事实)。核心证据:乙公司支付的5000元押金支票(出票、流转、出账记录完整),结合王某、郑某陈述及赵某证明,形成证据链。

争议焦点

代理关系认定:王某以乙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乙公司的有效代理(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债权转让效力:丙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甲公司,乙公司是否知情或应予认可?责任承担主体:乙公司是否应基于王某的签约行为承担本案合同项下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本案认定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

无权代理性: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王某非乙公司员工,未获明确授权,其私刻公章行为本身即属无权代理。权利外观:存在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本案关键证据在于:

乙公司支付押金:5000元支票从乙公司账户实际支出,构成最直接的权利外观。公司为其未参与的“诈骗合同”支付押金,远超合理预期。王某与法定代表人关系:王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朋友关系,为王某“代表”乙公司提供了一定背景支撑。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代表乙公司。王某持有“合同专用章”,乙公司事后支付押金,均使丙公司产生合理信赖。丙公司审查公章真伪并非强制性义务,其善意应被认可。

二、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与“同一法律关系”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确立核心规则:

刑民分离原则:经济纠纷与犯罪嫌疑若非“同一法律关系”,则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本案王某的诈骗罪判决未认定涉案合同事实,即表明其诈骗行为与本案租赁合同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单位责任独立性:个人犯罪行为是否导致单位免责,关键看其民事行为(签约)是否构成单位行为(代理)。王某的诈骗目的不影响其表见代理行为的民事效力。单位对表见代理后果的承担,源于其自身管理疏失(如支票管理混乱、允许王某使用其名义)形成的权利外观,与王某个人是否犯罪无必然联系。

三、 债权转让的效力与乙公司的知情认定

转让规则:《民法典》第545条允许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及债务承担(需债权人同意)。丙公司将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甲公司,乙公司知情与否影响其抗辩。知情推定:王某确认欠款并承诺归还,乙公司支付押金的行为(尤其发生在转让后),结合其与王某的关联,足以推定乙公司知晓合同主体已变更为甲公司,构成对转让事实的默示认可。

裁判要旨启示

本案核心要旨在于:个人犯罪行为不必然阻断单位民事责任。判断关键在于:

行为归属:个人行为是否构成单位代理(有权/表见代理)?法律关系同一性: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因乙公司支付押金形成权利外观而构成表见代理,其诈骗犯罪与租赁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故乙公司不得以王某犯罪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责任。这深刻揭示了表见代理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合理分配风险(单位担责源于自身过错)的核心价值,也明确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区分处理的法律边界。

个人观点,AI 辅助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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