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注销流程指引

若公司股东对于注销清算能够达成一致的,按照规定走工商、税务等流程就可以了。

出问题的时候,自然是碰到其他股东不肯配合的情况。本文旨在解决,在其他股东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对公司予以清算并注销。

一、正常注销流程

1、成立清算组

包括股东会通过解散公司决议、成立清算组决议,成立清算组等。

2、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

收交公司全部管理权,如各印章,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清单,职工花名册,各类合同、账务账册、档案等。

3、调查清理公司全部财产、债务

4、制定、实施清算方案,终结清算

5、注销登记

参考链接:公司解散自行清算指引(有限责任公司)

二、司法程序救济

正常流程卡在哪一步,就需要走司法程序予以救济。

如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通过公司决议解散公司,就需要有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的相应记录,证明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一般公司对于公司解散在章程中是这么约定的: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不予配合的股东占比超过三分之一,则理论上也不可能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以笔者处理的案例为例,对方股东持股达到40%,若我方当事人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方可能不予理会,或者出席股东会但是有反对票,都会导致公司解散决议无法通过。

当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股东通常希望通过解散公司以减少经营损失,从而达到彻底退出公司经营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存在的困境;

四、提起公司解散的原告必须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表决权的股东。

对于股东解散公司的诉求,司法审查的核心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形:

(一)公司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另外还有补充: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以及相关司法判例中可以了解,司法实践中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只要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局面已经形成,即应视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条件已成就,而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出现资金短缺、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股东会机制失灵,如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两股东又各占50%,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从而影响公司的运营,应认定为股东会机制失灵。

这里还要注意,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完全不同的情况。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并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当事人股东在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不存在障碍,可以就公司一般事项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公司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运行失灵。

通过规定还可以看出: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等情形并非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困难,不是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

而关于是否需要考虑股东造成公司僵局的过错,法院通常认为,公司解散仅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解散条件,不取决于公司僵局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于造成公司僵局存在过错,其仍有要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如果股东认为另一方股东违反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通过另案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走司法救济流程前,股东应当先就公司遭遇的经营困境提请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职权,解决问题,恢复生产。即便确实有解散公司的必要,公司客观上也应当穷尽公司内部的自治救济程序或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尤其应当就是否解散公司事宜提请召开股东会予以审议表决。未经前置流程直接起诉至法院,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申请。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公司注销清算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集么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