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方面的适用问题 (一)

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方面的适用问题

在刑法的实践中,"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核心的适用规则被广泛。然而,关于这一原则在案件宣判与执行阶段的具体应用,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案件的审理阶段,旨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不应再予以适用。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即使在判决生效后,"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应延伸至执行阶段。依据新法律,如果判决时依据的法律认为某行为已不再构成犯罪(即非罪化),那么原判决的刑罚应停止执行。此外,如果新的法律对同种罪行规定了较轻的处罚,那么应当根据新法对罪行进行重新评估,可能需要调整刑罚的轻重和执行期限,以体现法律的与时俱进和公正性。

扩展资料

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新刑法实施后之前的案子怎样解决 (二)

我国刑法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所有正在审理的案件,但已经生效的判决,则不适用,原判决仍然有效。

一、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从轻)。

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新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己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新《刑法》第12条第2 款的规定,在新刑法施行以前,构成犯罪并正在服刑的人,仍然是有效的,同样也不应将其提前释放。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新法的溯及力不能适用于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指向的行为,当然更不适用于己经服刑完毕的犯罪行为。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三)

法律分析: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即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如美国1987年颁布的宪法第9条第3款规定“不得通过溯及即往的法律”,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著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犯罪行为前已制定,公布和合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以及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者,不得椐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之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 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应处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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