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权建立基础 (一)

豁免权建立基础

贡献者回答自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保障一直是法律和学术界的关注焦点。当前,我国法律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存在不足,限制较多,且对律师执业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刑事辩护中的困境。借鉴西方的豁免权制度,对于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刑事诉讼民主和文明的需求日益迫切,辩护制度作为关键组成部分,虽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支持,但对豁免权的规范尚不健全。"无救济,无权利"的现实表明,建立豁免权制度的必要性不容忽视。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都直接依赖于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的基石,更是辩护律师权利平衡的保障。

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指控者享有辩护权,这是对辩护律师权利的法律保障。同时,联合国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调了律师在维护人权和提供法律服务中的核心地位,为律师的豁免权提供了指导原则。 宪法和相关法律同样为豁免权提供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这些都是辩护权和豁免权的宪法性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虽有律师权利保护的规定,如辩论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还需进一步完善,构建完整的豁免权体系,确保律师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

总结来说,建立豁免权制度对于保障辩护律师的权益、促进刑事辩护的公正以及实现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是当前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

扩展资料

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思考 (二)

贡献者回答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那些因经济条件或法律知识缺乏而无法自行聘请律师的被追诉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这一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复杂且逐步推进,涉及到多方面主体的协调与平衡。值班律师制度的改革不仅对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关键环节。通过结合实践经验,值班律师制度将逐步完善,旨在实现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双重目标。

值班律师制度的核心在于提供及时、无偿的法律帮助。这一制度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在司法机关设立工作站,并派遣值班律师提供服务,旨在保障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值班律师不仅提供法律咨询,还负责解释法律程序、告知权利和义务,以及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从而确保被追诉者在司法过程中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然而,值班律师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最为显著的问题是值班律师角色定位的不确定性。虽然值班律师在实践中承担了大量类似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责,但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确。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至关重要。

实践中,值班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面临角色混乱的困境。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值班律师的见证和提供意见的职责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反而可能促使被追诉者草率认罪,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初衷。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值班律师角色定位的不明确,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便在实践中得到妥善解决。

借鉴域外经验,如英国和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启示。通过分析其他国家的制度实践,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完善其诉讼权利,从而提高制度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路径应包括明确角色定位、完善诉讼权利、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将能够在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随着制度的不断成熟与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将更加健全,为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张培鸿主要著述 (三)

贡献者回答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遇到了策略与技巧的困惑,发现辩护风格大致分为艺术派与技术派。艺术派律师通过媒体施压,力求案件胜诉;而技术派律师则侧重证据与细节的质疑,以职业性著称。然而,随着司法环境的变化,这两种辩护方式均面临困境。

以承办的两起案件为例,一起是涉及受贿的副市长案件。律师在面对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时,出于尊重,选择了技术派辩护,但最终判决并未给予当事人预期的轻判。另一起是小案,一审判决荒唐,二审时律师采取了技术派辩护,但最终结果并未改变,刑事辩护已被边缘化。

律师发现,在这种背景下,艺术派辩护能形成舆论压力,但激进方式可能带来反效果,而技术派律师的优势在于与有关部门协商,但律师个体的独立性与案子发展的不确定性使这种设想难以实现。

真正困惑的是,艺术派与技术派辩护在实质上并未与事实与证据紧密关联,对法治推进也无益。在决策主要依赖领导批示而非证据与法律的时代,辩护风格成为了扭曲环境下的权宜之计。律师职业的基本准则与伦理、辩护规律性等问题变得模糊不清。

综上所述,在当前中国环境下,做刑事辩护律师面临巨大挑战。在缺乏明确准则与规律的情况下,律师只能在个案中尽力维护权益与法律尊严。这一职业的困惑与困境,反映出现代司法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增加权利对吗 (四)

贡献者回答增加权利是没有明确的对错之分的。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律师可以参与刑事审判前的程序,增强了嫌疑人的防御能力,改善了这一诉讼阶段的程序构造,使得原来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审判前程序开始具有一定的诉讼形态。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不久,律师在审判前程序中的辩护就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按照律师界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普遍看法,律师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大困难。

1、还有的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三大困难之外,还有“取保难”和“维权难”两大问题。前者是指律师在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方面遇到困难,后者则是指律师本身经常遇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其任意采取刑事追诉措施的问题。

2、有些律师甚至认为,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阅卷权和调查取证问题的规定,较之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而言是一个严重的倒退。此外《刑法》第306条也是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杀手锏”,调查取证问题构成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一个“法律陷阱”。

3、显然,这些“难”说明,《刑事诉讼法》授予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会见在押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都程度不同地陷入了困境,变成了难以实施、无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作用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刑事律师辩护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紫律云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