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商品,非法经营不仅会造成政府税收损失,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而且还会扰乱烟草市场秩序。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5人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全部涉案假冒伪劣卷烟和涉案运输车辆。
案情
购买贩卖境外假烟
李某多次向他人购买境外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并进行贩卖。2020年9月25日凌晨5时许,黄某让朱某、张某某分别驾驶一辆小货车,在景洪市勐龙镇曼嘎村将100箱卷烟(5000条)装好。
为躲避查缉点的检查,黄某联系他人在景洪农场十分场对面的林地里,先卸下卷烟,空车过查缉点后,再组织张某、张某某、朱某等人装车,并由黄某驾驶轿车在前面探路,最后将100箱卷烟运输给李某。
此后,李某、张某、朱某、张某某被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和勐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查获,联合检查组还在李某的仓库及2辆小货车上查获假冒伪劣卷烟108件(5398条),在李某在勐海县勐海镇经营的百货店里查获假冒伪劣卷烟68条,共计5466条。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价值50.39万元。
判决
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勐海县多家小卖部均从被告人李某处购进过假冒伪劣卷烟,并销售给当地居民。2020年10月,勐海县公安局民警联合勐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这些小卖部进行了检查,查获卷烟119条。
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价值1.24万元。共计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5585条,价值51.6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张某、张某某、朱某非法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张某、张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全部涉案假冒伪劣卷烟和涉案运输车辆。
释法
运输烟草必须持有准运证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运输、买卖烟草制品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按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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