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接孩子放学空隙去嫖娼,会受到什么处罚?构成犯罪吗?

1.真是太让人无语了,这是什么样的父亲,什么样的家长呢?在去接孩子的途中还不忘记嫖娼一把,还是找了两名女子!

先不说他的这种行为会让自己遭受什么的处罚,我们只说这种行为不耽误接孩子吗?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什么样的不良影响?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处10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该男子以及两名卖淫女所面临的至少将是行政处罚了。

一旦有这样的行为以后,该男子以后再也无法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了,因为这是属于他的违法记录。当然,一般还是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3.可是对于足浴店的老板就不一样了。如果他明知有人在他的足浴店里卖淫并且提供场所,那么就构成了容留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要容留二人卖淫,就构成了容留卖淫罪。而一旦卖淫的人数超过10人,则属于情节严重,需要在5年有期徒刑量刑了。

4.如果足浴店的老板不只是容留那么简单,他还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的,就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卖淫的人数超过了10人,就属于情节严重,最终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了。

5.对于该男子而言,当然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聚众淫乱罪。

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见,该罪名打击的对象只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是不打击的。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的,构成聚众淫乱罪。

而在刑法中聚众的意思是三人,含三人。这一次当然算是一次了,如果该男子另外再参加过两次,自然就构成了聚众淫乱罪了。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集么律网关于嫖娼什么意思啊?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