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讲解动产抵押注意事项

张军律师说法:动产设立抵押时留意财产的质押。

民法典第1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就是一个财产,它上面既把它作为抵押财产抵给人家了,又把它作为一个财产交付给其他人家了。

这财产变卖以后,就根据登记和交付的时间,反正登记的时间也行,交付的时间也行,先后顺序来清偿抵押权益保护。学习这条的时候就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抵押财产是交给其他人占有在,那就要想是不是抵押给他人了,抵押他人以后抵押人是优先受偿的。办了登记以后也不能排队排到人家前面去,人家直接是要受偿人的权利在先。

这个时候就不要听抵押抵押人或债务人忽悠了,说财产只是放在他那里,财产只是不在我这里,是由他暂时保管。这些话不要信,百分之八九十的几率就是他质押给人家了。就算是没有质押给人家,他事后都会补一个质押,就算事后补补质押,事实上也可能是质押,要不然他的财产怎么会在人家那里。

所以要注意第一点,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自己占有在,才是能设定有可能是他人抵押的财产,这个就不能要。有些机器设备,什么东西就特别要注意这个现象,一些动产,一些设施更加如此。

有人会说,质押和抵押会不会矛盾?因为民法典第415条规定的非常清晰,它按时间顺序收场,抵押以后再交付给人家的,抵押有个时间,交付也有一个时间,因为做假时间的做不了的,毕竟是还要运输,到时候是天网天眼,还有证人都可以证明这是质押,是在后的,所以这个是不矛盾。

所以抵押也好,质押也好,都是根据时间顺序来受偿,同等保护。但是抵押权人就要注意了,质押,因为有时候是不被第三者所知道的,所以抵押财产必须要在抵押人或者是债务人的控制下才是能接受抵押,不然极有可能存在着被质押的可能性。如果变卖财产以后质押人先受伤,抵押权人就是空的。抵押以后抵押财产如果不在抵押人或者是债务人的控制下,风险还是很大。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专业律师讲解动产抵押注意事项,集么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