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在上一节分享保证合同时,着重讲解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但由于篇幅限制,讲解还不够详细,因此,本文将专门针对这一话题进行更详细的分享。

可能很多人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还有些人分不清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这两个概念,或者只记得保证期间却忽略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涉及两个重要的时限: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双重时限”,两者的作用各不相同。

一、保证期间

根据《民法典》的定义,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也被称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简单来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将直接消灭(保证人免责),而不是导致保证人取得抗辩权(这与诉讼时效不同)。

非常特别的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不能直接先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主张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总结如下: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消灭。而债权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债权人需通过司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裁、或诉、或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裁、或诉、或通知)。司法途径并非必要,通知即可。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保证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合同约定)和法定期间(6个月),优先适用约定期间,即“有约从约,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为6个月”。保证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期间的作用就结束了,接下来轮到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发挥作用。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受到时效限制,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一般债务诉讼时效相同,法定期限为3年,适用中止、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强制执行的时效,一旦过了诉讼时效,保证债务并不会直接消灭(与保证期间不同),但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保证人取得抗辩权),保证债务变成自然之债,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

这里也有一个要特别注意的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1、一般保证: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不意味着保证人立即需要承担责任。只有在执行完债务人后仍得不到清偿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从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开始,保证期间失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生效并非同时发生,中间有一个过程,从起诉债务人→取得胜诉判决→申请执行,这个过程或长或短。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因此保证期间失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生效同时发生。

总结如下:

1、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起算,保证期间失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生效并非同时发生。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保证期间失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生效同时发生。

三、图形展示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图形来说明。一般保证的两种形态:

形态1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司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在保证期间内完成了司法程序,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

形态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司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才完成司法程序,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此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形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

四、举例说明

最后,举一个一般保证的例子:

甲向乙借款20万元,还款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丙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1年,即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乙必须在此期间内对债务人甲(而不是保证人丙)主张债务(或裁、或诉),否则丙的保证责任消灭。假设乙在2026年5月31日(未过保证期间)对甲提起了诉讼,此时保证期间失去作用,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后经过6个月,乙取得了胜诉判决并完成了执行,但只清偿了5万元,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于2026年11月30日送达乙,从这一天起,丙丧失了先诉抗辩权,需要承担剩余的15万元债务,此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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