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审判阶段
(1)假设合同一方为金融机构
此时应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日利率(□)=年利率(%)÷360”办理,也即“年利率除以360天”。
(2)假设合同的双方均不是金融机构,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利率=年利率÷360的
主流判例认为,此时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年利率除以360天”处理。
比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19790号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陈某上诉的主要理由一是认为杨某2016年12月12日通过赵某所偿还的20万元款项应当认定为偿还本金而不是利息,二是认为一审法院在将年利率折算成月利率时应当按照365天而不应当按照360天计算。对于第一点上诉理由,在杨某2016年12月12日偿还20万元时,陈某既拖欠本金也拖欠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应当先用于偿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第二点上诉理由,涉案《借款及担保协议》及《借款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每月按30天计,一审法院在折算利率时按照一年360天计算,符合合同约定。综上,陈某的上述上诉理由均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3)假设合同的双方均不是金融机构,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日利率如何计算
债权人可以按“除以360天”主张,也可按“除以365天”主张,司法实践中两种判例均有,以前者为例: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民终1485号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日利率的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的规定,日利率=年利率(%)÷360,本案日利率应为0.067%。唐某上诉称应当以每年365天进行日利率的换算,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又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2344号认为:
关于截止2015年12月30日李某尚欠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银发[2005]12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日利率=年利率÷360,经核算,一审关于利息的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李某主张日利率应以年利率÷365计算,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
2.执行阶段
假设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186条第(三)项,“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三百六十五天计算”,此时日利率需要按“年利率除以365天”处理。
[注:之前的依据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第(三)项,“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
相关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文号:银发 〔2005〕 129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61.【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至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186.【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六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一年、不超过三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三年、不超过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间逾一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三百六十五天计算。
整理: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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